合同签字人无公司授权企业难追责-怀远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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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3民终107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1月2日,怀远县某达水泥制品厂与徐某平、陈某文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水泥管材的价格、型号及付款时间。某达水泥厂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确认,徐某平、陈某文在合同上签名确认。
某达水泥厂提交了《项目经理任命书》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证明陈某文系滁州市某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徐某平系项目副经理。某祥公司曾向某达水泥厂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标账户汇入一万元货款(备注"砼管材")。徐某平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收到D2000等型号水泥管共34节,项目工作人员许某核对了136节D1600等型号管材数量,与合同约定供货数量相符。
一审法院以"合同无某祥公司盖章"为由,认定合同相对方为徐某平、陈某文个人,驳回某达水泥厂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后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某祥公司需支付货款3015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贷款利率1.5倍计算)。
三、核心风险提示:签字无授权,合同难追责
这个案子就像企业签合同的"照妖镜"——光看人签字不管用,没公司"尚方宝剑"(授权证明),30多万货款差点打水漂!
为什么一审会栽跟头?
某达水泥厂以为"项目经理"头衔就是护身符,但法院说:"职务头衔不等于签字权!" 一审时他们只拿出发包方的任命书,却漏了关键证据:
- ❌ 没提供某祥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 没证明徐某平、陈某文是某祥公司员工(如劳动合同、社保记录)
- ❌ 合同没盖公司公章,仅靠个人签字
结果某祥公司一句"不认识这两人",法院只能认定是个人行为。
二审翻盘的救命稻草是什么?
某达水泥厂补交了两样"铁证":
1️⃣ 付款记录:某祥公司用公司账户直接打款1万元,备注"砼管材"——这等于公司自己认账!
2️⃣ 生效判决:另案法院已认定徐某平签字属职务行为(证明某祥公司曾认可该模式)
企业避坑指南(3招保平安)
1️⃣ 签约必查"三件套"
- ✅ 要对方提供公司盖章的授权书(写明"全权代表签约")
- ✅ 核对签字人身份证+在职证明(查社保记录最保险)
- ✅ 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公章(仅有部门章/项目章风险极高)
▶ 小技巧:签约时让对方手持授权书拍视频,说清"我是XX公司员工,有权签此合同"
2️⃣ 付款留痕是王牌
- 收款时备注"XX合同货款"(如本案"砼管材")
- 用公司账户对公转账(避免个人账户收付款)
- 催款发书面函件(微信/邮件保留记录,证明对方认可债务)
3️⃣ 救急不如救早
- 每季度核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现拖欠立即发函
- 诉讼时效只有3年!本案因每年都催款(有证人证明),才避免过期
- 保存工程现场照片、送货单签收记录(证明货物用于对方项目)
血泪教训: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从签约到收款全程都要"留一手"。某达水泥厂若一审就拿出付款记录,何须二审奔波?企业务必记住:"人可换,章不灭;款对公,债不赖"——授权不明的合同,就像没系安全带开车,出事只能自己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