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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人无公司授权企业难追责-怀远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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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3民终107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1月2日,怀远县某达水泥制品厂与徐某平、陈某文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水泥管材的价格、型号及付款时间。某达水泥厂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确认,徐某平、陈某文在合同上签名确认。

某达水泥厂提交了《项目经理任命书》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证明陈某文系滁州市某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徐某平系项目副经理。某祥公司曾向某达水泥厂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标账户汇入一万元货款(备注"砼管材")。徐某平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收到D2000等型号水泥管共34节,项目工作人员许某核对了136节D1600等型号管材数量,与合同约定供货数量相符。

一审法院以"合同无某祥公司盖章"为由,认定合同相对方为徐某平、陈某文个人,驳回某达水泥厂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后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某祥公司需支付货款3015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贷款利率1.5倍计算)。

三、核心风险提示:签字无授权,合同难追责
这个案子就像企业签合同的"照妖镜"——光看人签字不管用,没公司"尚方宝剑"(授权证明),30多万货款差点打水漂!

为什么一审会栽跟头?
某达水泥厂以为"项目经理"头衔就是护身符,但法院说:"职务头衔不等于签字权!" 一审时他们只拿出发包方的任命书,却漏了关键证据:

结果某祥公司一句"不认识这两人",法院只能认定是个人行为。

二审翻盘的救命稻草是什么?
某达水泥厂补交了两样"铁证":
1️⃣ 付款记录:某祥公司用公司账户直接打款1万元,备注"砼管材"——这等于公司自己认账!
2️⃣ 生效判决:另案法院已认定徐某平签字属职务行为(证明某祥公司曾认可该模式)

企业避坑指南(3招保平安)
1️⃣ 签约必查"三件套"

2️⃣ 付款留痕是王牌

3️⃣ 救急不如救早

血泪教训: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从签约到收款全程都要"留一手"。某达水泥厂若一审就拿出付款记录,何须二审奔波?企业务必记住:"人可换,章不灭;款对公,债不赖"——授权不明的合同,就像没系安全带开车,出事只能自己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