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设计变更必须及时签证确认,否则可能面临工程款结算争议-含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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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522民初21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马鞍山金某有限公司中标建设含山某粮储备库招标的10000吨(11#、12#)平房仓工程。双方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含山某粮储备库10000吨(11#、12#)平房仓工程,工程地点在含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约合同价约4978316.34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主体封顶付合同款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审计结束后支付结算价的30%,余款5%作为质保金。合同还约定,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建设项目因变更需删除的,按投标报价核减。
案涉工程于2018年9月8日,经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单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书》,意见载明"符合要求或合格"。2018年12月25日,含山县粮食局和含山某粮储备库共同出具的《关于含山某粮储备库1万吨平房仓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说明》载明:"工程于2018年3月22日开工建设,9月8日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手续,现场经质检、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确认符合验收条件,我单位同意接收。"
工程完工后,马鞍山金某有限公司将工程决算资料报至含山某粮储备库处,因双方对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因设计变更而删减的意见不一致,含山某粮储备库未对报送的决算进行审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安徽华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5302608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84000元。至诉讼时止,含山某粮储备库已累计支付工程款350万元,下剩工程价款未予支付。
另查明:此前,2017年3月17日,含山某国粮储备库与马鞍山金某有限公司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含山某国粮储备库半湖粮站10000吨平方仓工程。后因施工初期开挖遭到当地村民阻拦导致停建,含山县粮食局向含山县人民政府提出《关于要求变更仓储设施建设库点的请示》。2018年2月12日,含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调整清溪国家粮食储备库半湖粮站项目库点的会议纪要》,同意将项目调整到县粮食产业园内,并仍由原中标单位马鞍山金某有限公司承建。至此,马鞍山金某有限公司同含山某国粮储备库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双方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了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合同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
法院判决结果:含山某粮储备库需向马鞍山金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7万余元及利息(利息以167万余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计算,按同期LPR标准支付,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驳回马鞍山金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重要的警示:在建设工程中,设计变更必须及时办理签证确认,否则在工程结算时极可能引发争议,导致企业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为什么这么说呢?让我们用大白话来解释:
案例中,马鞍山金某有限公司完成了工程,双方却因为"设计变更删减部分"的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原告认为应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被告则认为应按投标报价核减。由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变更部分及时办理书面签证确认,导致结算时各执一词,最终只能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不仅耗时费力,还额外产生了8万多的鉴定费用。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工程都干完了,质量也没问题,钱总该给吧?"但现实是,工程完工不等于一定能顺利拿到钱。特别是当工程中存在设计变更时,如果没有规范的签证手续,就像借钱没有借条一样,很难说清楚到底该付多少钱。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点:被告曾主张原告投标时"仓库部分的房顶报价只有市场价的五分之一",属于低于成本价投标。但法院认为,虽然招投标法禁止低于成本价投标,但这只是管理性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即使投标价格偏低,只要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双方仍需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那么,作为企业,特别是经常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呢?
1. 变更必须"留痕",签字确认不能少
当工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时,一定要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不要觉得"都是熟人,口头说说就行",一旦发生纠纷,没有书面证据就是"空口无凭"。就像本案中,双方对变更范围有争议,就是因为缺乏有效的书面确认。
2. 明确约定变更计价方法,避免"模糊地带"
在签订合同时,就要明确约定变更工程的计价规则,比如"变更部分如何组价"、"下浮比例如何计算"等。本案合同中虽然有相关约定,但实际执行时仍产生分歧,就是因为约定不够具体。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请专业律师审核相关条款,确保表述清晰无歧义。
3. 工程验收后及时结算,不要拖延
本案中,工程已于2018年9月8日竣工验收并移交,但直到2020年才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作为发包方,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组织审计结算;作为承包方,也应及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拖延结算对双方都不利,既影响承包方资金回笼,也可能导致发包方因拖延付款而需支付额外利息。
4. 质保金要留足,但别"一扣了之"
本案法院判决只扣留了2.5%的质保金(而非合同约定的5%),因为工程已过一半质保期且无质量问题。企业应注意:质保金是为保证工程质量而设,但不能以质保金为由拒付应付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除合理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应及时支付。
5. 别拿"低于成本价投标"当挡箭牌
有些发包方在结算时,会以"你投标价太低"为由拒绝按合同付款。但如本案所示,低于成本价投标通常只构成行政违规,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作为施工企业,虽然不应恶意低价竞标,但一旦中标签约,就应按约履行;作为发包方,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拖欠工程款。
建设工程往往周期长、环节多,一个小疏忽就可能导致大麻烦。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时,务必重视合同管理,特别是对工程变更这种"高风险环节",一定要做到"事前约定清楚、事中及时确认、事后规范结算"。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干了活拿不到钱"的尴尬局面,让企业经营更加顺畅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