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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失败不能免除付款义务,购房者仍需支付房款-含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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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522民初132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9月14日,含山县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某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才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总价382007元。合同规定:朱某才需在签约当日支付首付款102007元,剩余280000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签约当天,朱某才付清首付款,同年9月22日完成合同备案。2018年6月12日,该公司向朱某才发出交房通知,朱某才签收后装修入住,但剩余280000元房款一直未支付。原因是朱某才因个人征信问题,银行按揭贷款未能获批。

法院判决:朱某才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含山县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房款2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计算,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按揭贷款只是支付房款的一种方式,不能因为贷款没办下来就不用付钱!
本案中,朱某才以为“银行不批贷款,自己就能赖掉房款”,结果法院明确说:合同约定用按揭付尾款,但按揭失败后,你必须主动找开发商商量其他付款方式(比如自己筹钱或分期),否则算你违约,不仅要补交房款,还得额外付违约金。简单说:贷款是手段,付钱是义务——手段失效,义务不消失。

对企业(尤其是开发商)的实用风险防范建议:

  1. 合同条款要“写死”,别留模糊空间!
    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写“余款通过银行按揭支付”,却不规定“如果贷款办不成怎么办”。本案中,法院只能按“常理”推定3个月贷款期限(从付首付算起),导致违约金起算时间被推迟。正确做法:

    • 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贷款申请需在XX日内提交,若30日内未获批,买方必须在10日内以现金/分期等方式补足房款,否则每日按欠款0.02%付违约金”。
    • 企业操作: 用加粗字体标注这类条款,签约时让客户签字确认“已知晓贷款失败的后果”。
  2. 别等客户“主动找你”,你得主动盯紧!
    本案中,朱某才贷款失败后一直拖着,开发商直到2018年交房时才催款,白白损失2年多利息。正确做法:

    • 建立“贷款进度跟踪表”:签约后每月查一次银行审批状态,一旦超期(比如45天没消息),立刻书面通知客户“请5日内补交房款,否则按合同收违约金”。
    • 企业操作: 交房前必须确认全款到账,否则别交钥匙!本案中开发商先交房后催款,反而让客户有“房子已到手,不急付钱”的侥幸心理。
  3. 留证据比讲道理重要100倍!
    法院支持开发商,关键是有合同备案、交房签收单等证据。但开发商如果只口头催款,没留记录,很可能败诉。正确做法:

    • 所有沟通必须留痕:发催款函用邮政EMS(保留寄送凭证),微信通知要写清“请于X日前付清XX元”,避免只说“你该付钱了”。
    • 企业操作: 客户入住前,要求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注明“房款未结清,保留追偿权”——本案中开发商正是凭这个证明客户已实际占用房屋,才让法院认定“不能因贷款赖账”。

总结: 房子卖出去不是终点,钱到账才算安全!企业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写清楚“贷款失败怎么办”,后续能省100万麻烦。记住:银行是帮手,不是替罪羊——客户付钱的义务,永远绕不开。 平时做好条款设计和过程监控,就能把“老赖风险”挡在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