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僵局无法化解导致公司被法院强制解散-含山公司解散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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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案号:(2021)皖0522民初135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含山某运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贾某与孟某为公司股东,各持50%股权,孟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贾某委托丈夫郑勇参与公司经营,在经营过程中,郑勇与孟某发生矛盾,贾某与孟某一直未能友好沟通,化解纷争。2020年6月2日,贾某起诉要求解散含山某运运输有限公司,后撤回起诉,2020年7月31日,法院裁定准许贾某撤回起诉。贾某撤诉后,含山某运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仍未能顺畅展开,股东之间互不信任,至今未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商讨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管理处于无序状态。贾某认为公司继续承续,势必造成其更大的损失,以致再次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含山某运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解散,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当公司股东之间"闹翻了",互相不信任,连最基本的股东会都开不了,公司就走到了"死胡同",法院只能判它"关门大吉"。
为什么这么说呢?含山这家运输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各占50%股份,谁也说了不算。一开始,一方股东让丈夫帮忙打理公司,结果和另一方股东闹矛盾。矛盾产生后,双方既不沟通也不想办法解决,公司两年多没开过一次股东会,连公司怎么经营、钱怎么花这种基本问题都没人商量。股东会是公司做决策的"大脑","大脑"瘫痪了,公司自然无法正常运转。法院一看,这公司已经"病入膏肓",继续存在只会让双方损失更大,而且调解也没用,只能判决解散。
给企业的三点实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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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股权"五五开"成"死局"
两个股东各50%股权看似公平,实则埋下大隐患。就像两个人合伙开饭馆,一个要卖川菜一个要卖粤菜,谁也不服谁,最后饭馆只能关门。企业设立时,尽量避免50:50的股权结构,可以考虑51:49或者设置一票否决权等机制,确保公司能做出有效决策。 -
股东会不是"走过场",要真开、常开
很多小企业觉得"股东都是熟人,有事微信说就行",结果连正式股东会都不开。但法律上,股东会是公司决策的法定程序。建议:无论公司大小,至少每季度开一次股东会,讨论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等大事,做好会议记录并由股东签字。这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预防纠纷的"防火墙"。 -
矛盾早解决,别等到"病入膏肓"
股东之间有分歧很正常,但含山这个案子中,双方从2019年矛盾产生,到2021年法院判决,拖了两年不解决。企业要建立"矛盾预警机制":在公司章程里写明纠纷解决方式(比如请第三方调解),出现分歧时及时沟通,必要时找专业律师介入。千万别学本案股东,第一次起诉后撤诉,结果问题越拖越严重。
记住:公司不是"家",不能光靠感情维系。健全的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机制,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护身符"。股东之间可以有不同意见,但必须保证公司"大脑"能正常运转——否则,法院的"解散令"可能就在路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