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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某公司袁某宜昌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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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05民初6536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静,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张权。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宜昌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某有限公司目前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王朝阳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黄 好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