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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完成成果交付不得主张代位权_仙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6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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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检索信息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案号:(2025)鄂96民终108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为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直接引用判决书原文)
“2020年5月28日,某乙公司中标了仙桃市一体化指挥中心三维基础信息库采购项目,中标价为2645620.00元,并与仙桃某某局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1.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及金额;2.工期为合同签订6个月内,提交上述标的全部内容;3.合同总额2645620.00元,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30%计793686.00元(仙桃某某局于2021年12月22日按合同约定已支付该款项),按合同要求完成航飞及控制测量工作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20%,按合同要求完成航测法成图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20%,按合同要求完成三维模型制作及城市部件普查后,全部工作通过采购人验收且取得决算评审后支付25%,六个月期满后产品无质量问题支付质保金5%。4.利用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归仙桃某某局;5.履行地点和方式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提交成果明细共十二项)约定,成果交付地点仙桃市;7.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仙桃某某局按照国家验收相关规定开展成果验收工作,某乙公司提交合同内容全部成果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某乙公司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所确定的技术要求实施项目并向仙桃某某局交付其完成的成果资料,不得将该项目工作转包、分包给他人完成;9.验收的标准和方式,以本合同及招标文件为依据进行验收,交付方式,由某乙公司技术人员到仙桃某某局指定地点交付并免费安装调试;在仙桃某某局现场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若发现问题,仙桃某某局应以书面形式立即反馈某乙公司,某乙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内配合解决出现的问题;10.某乙公司未能按合同完成,某乙公司除返还已支付工程款外,还应向仙桃某某局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责任。12.质量保证约定仙桃某某局在使用成果过程中,发现某乙公司提供成果资料无法使用,则某乙公司应返工或返还该成果资料的合同价款。

2020年8月,微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项目为仙桃市一体化指挥中心三维基础信息库采购项目,合同总额为1950000元。该合同约定,1.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及金额;2.工期为合同签订6个月内,提交上述标的全部内容;3.合同总额1950000元,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30%计585000元(某乙公司按合同约定已支付该款项),按合同要求完成航飞及控制测量工作支付总金额20%,按合同要求完成航测法成图工作提交相应成果质检通过后支付总金额20%,按合同要求完成三维模型制作及城市部件普查工作提交相应成果质检通过后,且全部成果通过业主方验收支付25%,收到质保金5%后支付给微某丙公司;4.利用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归某乙公司;5.履行地点和方式按双方约定,成果交付地点北京市。该合同还对其他方面进行约定。微某丙公司以其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而某乙公司未向其支付剩余1365000工程款,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微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2023)京0108民初47307号民事判决,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微某丙公司合同款136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15000元。如果某乙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3)京0108民初473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在微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某乙公司辩称,仙桃某某局目前还未质检。

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某乙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微某丙公司于2024年8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2日受理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4)京0108执1893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2024)京0108执18933号执行裁定书,以某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380000元。因(2023)京0108民初47307号民事判决执行不能,微某丙公司以某乙公司怠于行使其对仙桃某某局的到期债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微某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其实很简单:你没把活干完、没交成果、没通过验收,就别指望拿剩下的钱;更别想让下游客户替你的上游欠债买单。

本案中,武汉某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微某丙公司)作为实际干活的一方,虽然拿到了对北京某乙技术有限公司(某乙公司)的胜诉判决,但由于某乙公司没钱,就想跳过它,直接找仙桃市某某管理局(仙桃某某局)要钱——这就是法律上的“代位权诉讼”。

但法院没支持,原因很明确:

  1. 某乙公司根本没完成对仙桃某某局的合同义务。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要交付12项具体成果(比如三维模型、影像数据、质检报告等),还要现场验收。可直到打官司,某乙公司既没正式交付,也没通过验收。连仙桃某某局都说“项目没法用”,某乙公司自己在另案中也承认“还没质检”。

  2. 某乙公司还违规转包。合同明确禁止分包,但它却把整个项目转给了微某丙公司。这种操作不仅违约,还导致责任链条断裂——仙桃某某局只认某乙公司,不认微某丙公司。

  3. 代位权不是“万能钥匙”。法律允许债权人代位追债,但前提是:债务人(某乙公司)对第三方(仙桃某某局)确实有合法、确定、到期的债权。而本案中,因为项目没交付、没验收,这笔“债权”根本不存在。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敲响了三重警钟:

总之,技术服务不是“做了就算”,而是“交了+验了+认了才算”。企业务必把“交付”和“验收”当作生死线来对待,否则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