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代表人签字借款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企业须谨慎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_仙桃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5 仙桃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件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96民终121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法院为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直接引用判决书原文)
“肖某怀曾系沙湖镇政府工作人员,2011年刘某亮响应家乡政府招商引资号召回仙桃市沙湖镇开办湖北某某电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一某乙电子公司),二人因此相识。2014年5月30日,刘某亮、一某乙电子公司与肖某怀签订《借款协议》,某丙公司成立不久急需资金周转,向肖某怀借款,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5%,利息一年一付,借款期限为二年,到期付清本息。刘某亮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一某乙电子公司在借款协议上盖章。同日,肖某怀通过现金方式向刘某亮交付借款130000元,刘某亮、一某乙电子公司向肖某怀出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肖某怀,收款现金130000元,并备注‘期限二年,按年息15%计’,收据上刘某亮签字并加盖一某乙电子公司公章,该收据右上角手写备注:‘2015.6.1已付利息1.95万元’。同日,刘某亮另向肖某怀支付3500元,备注为:‘支付肖某怀利息补偿款’。2015年6月2日,刘某亮、一某乙电子公司再次向肖某怀借款,肖某怀于同日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借款70000元。刘某亮、一某乙电子公司再次向肖某怀出具《收据》,除收款金额为70000元外,其余内容与2014年5月30日出具的《收据》一致。2015年6月1日,刘某亮向肖某怀偿还利息19500元;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17日、2017年7月10日、2017年10月24日,刘某亮通过转账方式向肖某怀还款2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2020年10月22日,刘某亮通过转账向肖某怀还款20000元并备注:‘刘某亮还款本金’;2024年2月8日,刘某亮通过案外人微信转账方式向肖某怀还款5000元。肖某怀多次通过微信向刘某亮催讨剩余借款,刘某亮未予偿还。
另查明,一某乙电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一某乙汽车公司,刘某波系该公司股东。”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湖北某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亮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4年2月8日的利息58550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普通的借钱还钱纠纷,但背后暴露出一个很多企业主容易忽视的重大法律风险: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时,如果操作不规范,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个人+公司”共同借款,要一起还钱!

在本案中,刘某亮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协议的“借款人”位置签字,同时公司也盖了章。法院认为,这种做法无法清晰区分他是代表公司办事,还是自己也想借钱。再加上借款是直接交给刘某亮本人、后续还款也是他个人账户转账,法院就认定他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哪怕他坚称只是履行职务行为,也没用。

这对企业来说是个重要警示:

  1. 签字要分清身份: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借款合同时,务必在签名前注明“法定代表人”或“代表××公司”,避免签在“借款人”栏里。最好使用“授权代表”字样,并附上公司授权文件。

  2. 资金往来必须对公:借款应打入公司对公账户,还款也应从公司账户支出。如果钱进个人账户、又从个人账户还,很容易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3. 合同条款要明确主体:借款协议开头就要写清楚“出借人”和“借款人”是谁。如果只有公司是借款人,就不要让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现在借款人位置。

  4. 利率别踩红线:虽然本案约定15%年利率在早期合法,但2020年8月20日后,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改为“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本案二审就因此把利率从15%调低到12.4%。企业签长期借款合同时,最好约定“不超过法定上限”,避免未来被调整。

总之,公司借钱不是小事,法定代表人千万别图省事随手一签。一个签名、一个收款账户,都可能让你从“帮公司办事”变成“替公司背债”。规范操作,才能真正隔离个人与公司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