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给第三方却不能抵消合同义务?企业必须核实收款人授权-仙桃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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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0)汉民二终字第8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6年6月29日,经郭某、王某介绍,仙桃某丰棉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丰公司")职员高某红、陈某中代表公司在汉川市金某棉花收购加工厂(以下简称"金某加工厂")购买329型锯齿棉741件,毛重61.8005吨,双方口头约定单价为13750元/吨。高某红执笔书写了一张收条,载明收到金某加工厂329型棉花741件,抄码数毛重61.8005吨,实际结帐以厂方接收数为准,并在收条上加盖了"仙桃某丰棉花有限公司合同专用印章"后交金某加工厂,郭某、王某作为介绍人和证人在收条上签名确认。
金某加工厂出售给某丰公司的棉花净重为60.9113吨。之后,郭某持印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80部队副食品生产基地、金某棉花收购加工厂郭某经理"的名片,在某丰公司领取了货款。当金某加工厂持收条向某丰公司催讨货款时,某丰公司以货款已给付郭某为由拒绝支付。金某加工厂遂于2006年9月21日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8680基地与金某加工厂虽是上下级关系,但均为独立法人;《合作协议书》是仙桃市棉花总公司中心采购站经营部与8680基地签订的,而非郭某、王某个人与8680基地签订;郭某的名片不具有法律效力,其领款行为不代表金某加工厂;某丰公司付款给郭某时,未审查其是否有领款资格,在没有金某加工厂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付款,导致履行对象错误。
法院最终判决:某丰公司给付金某加工厂货款837530.30元,并驳回金某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某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付款必须核实收款人的真实授权,仅凭名片或口头承诺不能认定收款权限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商业法律原则:合同付款必须付给合同相对方,而不是随便付给其他人。某丰公司犯了一个致命错误——把货款付给了无权代表金某加工厂收款的郭某,结果导致自己需要"重复支付"货款。
为什么某丰公司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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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了不同法律主体:某丰公司错误地将8680基地与金某加工厂视为同一主体。实际上,虽然8680基地是金某加工厂的主管单位,但它们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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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名片和口头陈述:郭某仅凭一张自制名片就声称自己是金某加工厂的"经理",某丰公司就相信他有权代收货款,而未核实其真实身份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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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必要的审查义务:作为专业企业,某丰公司在支付大额货款前,没有要求郭某提供金某加工厂的委托书、介绍信等正式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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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理解"表见代理":某丰公司认为郭某持有相关协议和名片,足以构成"表见代理"。但法院认为,仅凭这些材料不足以让某丰公司"合理相信"郭某有权代收货款。
企业应该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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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核实收款人身份:付款前必须查验对方是否为合同签约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持有明确授权的工作人员。要求提供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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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对公付款"原则:大额交易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对方单位账户,避免现金支付或支付给个人账户。如确需支付给个人,必须有明确的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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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交易凭证:所有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保留送货单、收货确认单、发票等交易凭证。在收条或确认单上应明确记载货物规格、数量、单价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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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间人"保持警惕:当有第三方介绍业务时,不要轻易相信中间人可以代表合同相对方收款。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书面确认,表明该中间人确实有权代为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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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内部付款审核制度:企业应制定严格的付款审批流程,对大额付款设立多级审核,确保付款对象准确无误。
特别提醒:在商业交易中,"眼见不一定为实"。一张看似正规的名片、一份模糊的协议、一个能说会道的中间人,都可能隐藏着巨大风险。企业必须时刻牢记:合同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付款必须付给合同相对方,这是基本的商业法则,也是法律要求。
作为企业经营者,请务必记住:付款时多问一句、多查一份文件,可能就避免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损失。在商业往来中保持必要的谨慎,不是不信任合作伙伴,而是对自己企业负责、对股东负责的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