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史出资不等于直接拥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广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广德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3)皖1882民初342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1993年3月,原宣城某银经贸发展总公司广德分公司(甲方)与原杨滩乡塘辛村(乙方)签订《联营合同》,约定双方联合经营塘辛加油站:甲方投资10万元负责基建和流动资金,乙方负责地皮征用、水电安装及办证手续(预算2.5万元由乙方承担)。联营企业日常经营由甲方负责,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5000元。合同约定有效期至2003年5月1日,期满后甲方一次性付乙方2.5万元,联营企业所有财产(含地皮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之后塘辛加油站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
2004年1月1日,三合村塘辛第二村民组与案外人冯某和签订《租用土地合同》,该合同称塘辛加油站全部财产属于广德某银公司所有,并称广德某银公司委托冯某和代为经营和看管财产。
塘辛加油站属于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显示杨滩镇三合村村委会为其唯一出资人。1993年4月,宣城某银经贸发展总公司广德分公司变更为广德某银发展公司;1998年4月,广德某银发展公司注销时注明"债权债务由广德某银化工有限公司全部承担"。

法院判决结果:广德某银化工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其对塘辛加油站地上附着物(房屋、加油机、存储罐等)享有所有权,一审和二审均被驳回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提示
核心教训:企业不能因为"曾经出过钱"就认为自己是财产主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广德某银化工有限公司主张"30年前我出过钱建加油站,现在财产该归我",但法院为什么坚决不支持?原因就藏在两个关键点里:

1. 企业财产和股东"钱袋子"必须分清楚
塘辛加油站是个独立"法人",就像一个有自己身份证的"经济人"。它名下的房子、油罐、加油机等所有财产,法律上只属于"塘辛加油站"这个主体,不是属于出过钱的股东(包括村委会或潜在隐名股东)。哪怕广德某银化工有限公司30年前真的出过10万元,这笔钱也只是"投资"——相当于把钱借给或送给加油站,让加油站用这笔钱盖房子买设备。钱花出去的那一刻,所有权就转移给加油站了,就像你给孩子买手机,手机就是孩子的,不是你的。

2. 历史协议管不住今天的财产
本案中,1993年的《联营合同》约定"2003年付2.5万后财产归甲方",但法院明确指出:这种约定不能对抗企业法人财产独立原则。因为:

给企业的救命建议:
投资时"签清楚、留证据"
如果是借钱给企业用,必须写明"借款"性质,约定还款时间和方式;如果是入股,要立即办理股权登记,绝不能只靠口头约定或模糊合同。本案中《联营合同》把投资和借款混为一谈,埋下祸根。

定期"查家底"
企业要每年核对名下资产:

财产变动要及时确权
如果企业因历史原因存在资产争议(如本案加油站多次重建),必须在设备更换、房屋翻新时重新签订协议。比如新买加油机,要明确是谁出的钱、归谁所有,否则新财产会自动归属企业法人。

记住:企业是"独立王国",股东的钱一旦投入,就变成了企业的"命脉",再想拿回单件财产,除非走股权转让或分红,否则法院绝不会支持"我要回当初出的那笔钱对应的设备"! 历史问题早解决,别等30年后才翻旧账——那时证据没了、时效过了、财产也早换了几轮,输是必然的。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企业名称及人名已按规则隐去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