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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协议中 终身挂靠 条款被判无效-广德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广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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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822民初278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月24日,案外人李某在原广德市某杰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经营的安徽某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皖P×××××主车及皖P×××××车,2016年2月6日向范某账户转款15.8万元,2016年2月24日向范某账户转款11万元,现金支付2.2万元,总计29万元,范某及其经营的安徽某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收款证明,后案涉车辆挂靠在广德市某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为皖P×××××及挂车皖P×××××。案外人李某与广德市某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签订挂靠协议,合同约定"乙方(李某)必须在广德市某杰物流有限公司挂靠至车辆报废为止,乙方(李某)和任何人私下签署的转让协议,甲方(广德市某杰物流有限公司)视为无效,不予承认"。2018年9月1日李某将其所有的涉案车辆转让给刘某,刘某将约定车款支付李某,涉案车辆已实际交付,刘某于2019年将24期车辆按揭贷款还清并注销了抵押登记。广德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曾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发送公运(2018)8号文件,该文件载明:"由于广德县某杰物流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公司人员配备不足,存在安全隐患。我所已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1、某杰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到期换证时,暂时不出具公司委托书,其他按要求办理即可…"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李某与广德市某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确认刘某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广德市某杰物流有限公司必须协助刘某办理车辆行驶证等证件变更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全部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一家物流公司想用"终身挂靠"的合同条款把车主死死绑住,结果不但没绑住,反而被法院判输赔钱。为什么会这样?关键就在于他们耍了个"小聪明"——在合同里偷偷塞了个霸王条款。

物流公司当时在合同里写:"车主必须挂靠到车辆报废,私下卖车的协议一律无效"。听起来好像很厉害,能永远留住客户。但法院一查就发现问题了:这种条款完全是单方面欺负人!它让车主永远离不开公司,却不管公司自己干不干活。更搞笑的是,这家公司自己管理混乱,连最基本的证件办理都搞不定,被交通部门点名批评"存在安全隐患",连《道路运输证》换证都要车主自己跑腿。自己都服务不到位,还妄想用这种条款绑架客户,这不是强盗逻辑吗?

对企业老板的3点实在建议:

  1. 别在合同里埋"地雷"
    很多企业喜欢在格式合同里加些"必须长期合作""转让无效"之类的条款,以为这样能防止客户流失。但法院最反感这种"只许州官放火"的条款!就像这个案子,法院直接说:这种条款无效!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格式条款不能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简单说:你不能一边收管理费,一边让客户永远当"笼中鸟"。建议:合同期限要合理(比如3-5年),转让条件要明确但不能禁止,真正留住客户靠的是优质服务,不是文字陷阱。

  2. 服务不到位,合同再严也没用
    这家物流公司最惨的地方在于:自己先玩砸了!交通部门都发文说他们"管理混乱",连基本证件都办不了,却还拿合同条款当挡箭牌。法院判决书里写得明明白白:"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车主有权解除合同"。记住:合同是双向的!你收了管理费,就必须提供对应服务。如果经常换地址、换法人、服务断档,再严密的合同也会被撕碎。建议:定期自查服务质量,保留服务记录,真出问题时主动沟通解决,别等客户告上法院才后悔。

  3. 客户转让车辆要主动配合
    很多物流企业怕客户转让车辆后收不到管理费,就设置各种障碍。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车辆是客户的财产,客户卖车给谁、什么时候卖,法律都保护!物流公司要做的不是阻拦,而是规范转让流程:比如约定转让时通知公司、新车主重新签协议等。这样既保障权益,又避免像本案一样,因拒绝配合变更手续而被判赔钱。建议:在合同里写清楚"转让需备案",但不要写"转让无效";建立简易过户流程,把麻烦事变成收新客户的机会。

说到底,企业想长久发展,靠的不是钻法律空子,而是诚信经营。合同不是"套客户的枷锁",而是"合作的说明书"。条款写得再狠,服务跟不上也是白搭;服务做得好,客户自然愿意长期合作。下次签合同时,不妨先问自己:如果我是客户,能接受这些条款吗?答案往往就是风险的预警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