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货款超三年诉讼时效将导致败诉-滁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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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1102民初2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2年至2013年期间,滁州某大有限公司曾为凤阳某源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供货。2017年1月18日,滁州某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通过手机短信联系凤阳某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向其发送公司自行制作的对账单,并附言:"帐已与王会计对过。希望你能理解,年前安排办下,感谢!",王某回复:"放心一定给你"。2017年1月24日,洪某发送:"董事长您好,我这边货款怎么安排的?希您能考虑周到,支持一下,感谢!"。2017年1月25日,洪某发送:"何时能办?给个话。你王董事长在凤阳算是知名人士,老是这样,说不过去吧!",王某回复:"年前搞不过来,年后你不要我都给你"。2017年6月28日,洪某将收款账号发送给王某,次日,王某回复"抱歉,我正在开会。",洪某回复:"好的,打扰,这周货款支持下,谢王董事长。"王某未再回复。2021年9月29日,洪某发送:"王某董事长您好,你公司原板桥分公司欠我公司的合计177,558元货款,我公司多年来持续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找您要了不知道多少回,你每次答应给,就是不肯兑现..."
法院判决:因滁州某大有限公司在2022年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17万余元货款无法追回,还自行承担了案件受理费。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诉讼时效风险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催收货款不能只靠"等和拖",必须重视诉讼时效管理,否则再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很多老板以为:"我天天发微信、打电话催款,对方也答应付款,怎么会过期呢?"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认定的!本案中,滁州某大公司从2017年就开始催款,王某也多次回复"一定给",看似关系不错,但法律只看关键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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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时效从"催款日"开始算:2017年6月29日洪某说"这周货款支持下",等于给了对方一周宽限期。法律认为:2017年7月3日之后就是逾期,三年诉讼时效从此刻开始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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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催款≠时效重置:2021年9月再次发短信,看似"持续催收",但此时已超过三年。就像手机充值卡过期一样,再发短信也没用——法律上这叫"诉讼时效届满后,催款行为不能自动恢复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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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难当证据:王某回复"放心一定给你"很痛快,但没有书面确认债务金额,也没有承诺具体还款日期,法院无法认定这是"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给企业老板的3个救命建议:
✅ 建立"债权闹钟"机制:给每笔应收款设置两个提醒——到期前1年发正式催款函(用邮政EMS并保留回执),到期前3个月必须采取法律行动。就像手机软件到期要续费,债权也要"续时效"。
✅ 催款别只发微信:要让对方书面确认欠款(盖公章最佳),或通过律师发《催款函》。本案中如果2017年催款时让对方签个还款计划,时效就能重新计算。
✅ 交易全程留痕:本案败诉另一关键是没签合同、没入库单。今后务必做到"三有":有合同、有签收单、有对账单。就像去医院看病要挂号单,做生意也要"交易凭证"。
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货款拖欠超过两年半就该拉响警报,别等三年后才想起打官司——那时就算对方老板当面写欠条,也可能因"超过时效"而无效。生意再忙,也别让债权"睡过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