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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抵扣后仍需全额赔偿设备损失-凤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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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421民初16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25日,凤台县某雪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某雪公司”)与李某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

法院判决:

  1. 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2. 李某支付某雪公司租金22004.8元(已扣除5000元押金);
  3. 李某返还钢管908米、扣件280只,若无法返还则按成本价赔偿(钢管12元/米、扣件4元/只);
  4. 驳回某雪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1. “不定期租赁”是“定时炸弹”,别让设备一租就“失踪”
本案租期约定为“不定期”,看似灵活,实则埋下大隐患:李某租走设备3年后仍不归还,某雪公司只能等到2020年才起诉。企业操作建议:

2. 押金≠赔偿金!设备丢了,押金可能一分不剩
李某交了5000元押金,法院直接抵扣了租金,但设备丢失的赔偿金(12016元)仍要全额支付。这意味着:押金只保租金,不保设备安全!
企业操作建议:

3. 没凭证=没证据!出库单是“救命稻草”
某雪公司能胜诉的关键,是李某亲笔签字的《出库单》。若当时未让李某签收,或单据丢失,企业将面临“有理说不清”的困境。
企业操作建议:

风险小贴士
本案中李某“玩消失”,某雪公司耗时3年才通过诉讼维权。对企业而言:合同签得再细,不如日常盯得紧。建议每季度核查设备状态,发现拖欠租金超15天立即发函催告,莫等到设备“石沉大海”才行动。记住:法律只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