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抵扣后仍需全额赔偿设备损失-凤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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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421民初16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25日,凤台县某雪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某雪公司”)与李某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
- 钢管租金0.02元/米/天,成本价12元/米;扣件租金0.018元/只/天,成本价4元/只;
- 租期为不定期,自发货日起算;
- 丢失设备需按成本价100%赔偿;
- 李某支付押金5000元。
同日,某雪公司向李某交付钢管908米、扣件280只,李某签字确认。此后李某未支付租金,也未归还设备。某雪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27004.8元、赔偿设备损失12016元(扣除押金5000元后,合计34020.8元)。
法院判决:
- 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 李某支付某雪公司租金22004.8元(已扣除5000元押金);
- 李某返还钢管908米、扣件280只,若无法返还则按成本价赔偿(钢管12元/米、扣件4元/只);
- 驳回某雪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1. “不定期租赁”是“定时炸弹”,别让设备一租就“失踪”
本案租期约定为“不定期”,看似灵活,实则埋下大隐患:李某租走设备3年后仍不归还,某雪公司只能等到2020年才起诉。企业操作建议:
- 签合同时必须明确租期(如“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若需续租,务必补签协议或书面确认,避免自动转为不定期合同。
2. 押金≠赔偿金!设备丢了,押金可能一分不剩
李某交了5000元押金,法院直接抵扣了租金,但设备丢失的赔偿金(12016元)仍要全额支付。这意味着:押金只保租金,不保设备安全!
企业操作建议:
- 在合同中单列条款:“押金仅用于抵扣租金,设备丢失/损坏需另行按成本价赔偿”;
- 对高价值设备(如大型机械),要求客户额外提供担保或购买保险。
3. 没凭证=没证据!出库单是“救命稻草”
某雪公司能胜诉的关键,是李某亲笔签字的《出库单》。若当时未让李某签收,或单据丢失,企业将面临“有理说不清”的困境。
企业操作建议:
- 每次交付设备必须双方签字确认,电子单据需同步存档;
- 定期(如每月)向客户发送《设备使用确认函》,要求书面回执;
- 重要设备安装GPS定位,实时掌握动向。
风险小贴士
本案中李某“玩消失”,某雪公司耗时3年才通过诉讼维权。对企业而言:合同签得再细,不如日常盯得紧。建议每季度核查设备状态,发现拖欠租金超15天立即发函催告,莫等到设备“石沉大海”才行动。记住:法律只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