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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协议中的违法付款条件无效,企业不能以此拒付工程款-凤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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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4民终101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7月14日,谢某代表凤台某芝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将工程名称为凤台县马店金圣商厦(又名承芝商厦)发包给张某承建。2018年12月31日下午,建设方凤台某芝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谢某与施工方负责人张某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后,凤台某芝商贸有限公司欠张某1050000元(含施工方未交纳的质保金300000元)。双方约定,建设方要在2018年农历12月29日前付给张某300000元,余下所欠的750000元由建设方与张某共同在凤台县杨村后海地开发利用好后首得费用第一先付给张某费用。结算后至今凤台某芝商贸有限公司已付160000元,尚欠890000元未付。

法院最终判决:凤台某芝商贸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支付工程款8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4000元;同时驳回张某要求谢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为什么企业会"输得冤"?

这个案子中,凤台某芝商贸有限公司觉得自己很"委屈":明明和张某在结算协议里约定了"剩余75万元等杨村后海地项目赚钱后再付",为什么法院还判公司现在就要全部付清?关键问题出在——企业把"违法条件"当成了"挡箭牌"

法院查明:双方约定的"共同开发杨村后海地项目后再付款"这一条件本身是违法的!因为张某是个人,根本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而法律规定只有具备资质的企业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就像普通老百姓不能开医院做手术一样,没资质的人参与房地产开发就是违法的。所以这个付款条件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企业不能拿"违法约定"当借口拖延付款。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隐形炸弹"

1. 以为合同无效就不用付钱?大错特错!

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反正工程没证、施工队没资质,合同无效了,我就不该付钱。"但本案告诉你:工程建好了、双方也结算了,即使合同无效,企业也得付钱! 就像你请人装修房子,虽然没签正式合同,但人家确实把活干完了,你总不能白住新房子不给钱吧?

防范建议

2. 结算协议乱签字,埋下大隐患

本案中,企业最大的失误是在结算协议里写了"共同开发后海地项目"这种违法条款。企业以为这是"灵活处理",实则是给自己挖坑——当协议里混入违法内容时,整个付款条件都可能作废。就像签借款合同写"还不上钱就用毒品抵债",这种条款不仅无效,还可能让企业丧失谈判筹码。

防范建议

3. 质量问题说不清,败诉成定局

企业上诉时提到"房子有质量问题要扣30万质保金",但法院根本不认——没有照片、检测报告、维修记录等证据,光靠嘴说等于没说。就像你说外卖有虫子,但没拍照留证,商家肯定不认账。

防范建议

给企业老板的"3句保命口诀"

  1. "无证不开工":没有规划证、施工证的项目,再赚钱也不能碰!
  2. "结算先过律师关":任何付款条件都要确保合法可执行,模糊条款等于白纸
  3. "证据比承诺值钱":质量问题必须当场留证,否则法院只认白纸黑字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警醒的是:法律不保护"钻空子"的聪明人。企业总想用"打擦边球"的方式省钱省事(比如用个人施工队、签模糊结算条款),结果往往赔了夫人又折兵。记住:合规成本看似高,但比起败诉后一次性付清百万工程款+利息,这点成本简直微不足道!

(注:本案中"谢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签约行为由公司担责,个人未被追责,也提醒老板们:代表公司签约时务必规范操作,避免个人卷入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