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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超期费用不停工也要付-凤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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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421民初540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安徽某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凤台县城市之光项目7#、8#、9#、10#、11#、12#号楼建设工程项目,并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凤台县某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施工,双方于2019年11月28日签订《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工程款每平方54元,外架周期150天,期满后每天每平方米0.25元,内架周期90天,期满后每天每平方米0.2元。2019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了《城市之光项目S5#楼脚手架协议书》,依据合同约定,安徽某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建的S5#楼工程所有脚手架分包给凤台县某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款按63元/平方米计算,外架周期为90天,期满后每天每平方米0.25元,内架周期为60天,期满后每天每平方米0.3元。2020年3月8日之前合同款及超期租赁费用被告已付清,后双方因后续工程款及超期租赁费用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故引发本案诉讼。

另查明:2020年安徽某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云给凤台县某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单一份,并加盖安徽某金建筑有限公司凤台城市之光工程项目部公章,2020年10月11日安徽某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凤台县城市之光项目脚手架证明",证明内容为:"至今未拆除的脚手架有7#外架、8#外架、9#外架及内架、10#外架及内架、11#外架及内架、12#外架、S5#外架及内架。"证明落款为施工单位:安徽某金建筑有限公司,并加盖安徽某金建筑有限公司凤台城市之光工程项目部公章。截止诉讼时,上述脚手架仍未拆除。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安徽某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需向凤台县某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4月1日的脚手架超期使用费108万余元,但驳回了要求支付2021年4月1日之后超期费用的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脚手架超期费用的支付要点

在建筑施工项目中,脚手架是必不可少的临时设施,但很多施工企业对脚手架超期使用费的支付责任存在误解,以为工程停工就不用再付钱了。本案就是典型的因脚手架超期使用费引发的纠纷,给大家带来以下重要警示:

  1. 停工不等于免付超期费用:安徽某金建筑公司认为2020年1月已经停工,就不需要再支付脚手架费用。但法院认为,只要脚手架没有按约定拆除,即使工程停工,超期使用费仍应继续计算。许多企业误以为停工就可以停止支付相关费用,这是严重的法律误区。临时设施的使用费用与工程是否实际施工是两回事,只要设施还在现场占用资源,就可能产生费用。

  2. "拆架费"不等于"不再使用"的通知:本案中,安徽某金建筑公司认为在结算单上写了"拆架费拾万元"就表明不再使用脚手架了。但法院认为,这不能证明已有效通知拆除脚手架。根据合同约定,拆除脚手架需"提前一周通知",而仅仅写"拆架费"不符合通知要求。企业要注意:合同中的通知义务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方式履行,简单写几个字往往不足以产生法律效力。

  3. 项目部章也能产生法律效力:安徽某金建筑公司辩称合同盖的是项目部章,对外不具有合同效力。但法院认为,项目部章用于工程项目,在与工程有关的合同中应认定为有效。很多企业认为只有公司公章才有效,项目部章可以不认账,这是错误的。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部章在工程相关事务中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4. 结算单内容要清晰明确:2020年5月20日的结算单中,"拆架费拾万元"是安徽某金建筑公司单方添加的,凤台县某瑞公司不认可。双方对这笔费用性质存在争议,最终法院认为安徽某金建筑公司无法合理解释10万元拆架费的计算方式,且与其主张工程款已全部付清相矛盾。企业在签订结算文件时,所有内容必须双方确认,模糊不清的表述会带来巨大风险。

  5. 不要随意承诺第三方承担费用:安徽某金建筑公司主张凤台县某峰置业有限公司已承诺承担后续费用,但法院认为没有凤台县某瑞公司的签字确认,对其不发生效力。企业之间私下约定由第三方承担责任,若没有得到第三方书面确认,很难在法律上成立。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建筑施工中,临时设施的费用管理不容忽视。工程停工不代表责任终止,企业必须严格按合同履行各项义务,特别是通知和结算环节,否则即使工程已经停工,仍可能面临持续增加的费用负担。做好合同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才能有效防范此类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