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承诺用违约金抵扣办证费却不办证,仍需支付违约金-肥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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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81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7月1日,杨某、高某与合肥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中心第XX层XX室,建筑面积66.35平方米,房屋总价337334元。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前。2022年5月25日,该公司向杨某、高某发送《关于因疫情导致逾期交付告知书》,但实际到2023年7月30日才交付房屋。双方确认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3324.69元。
之后,双方协商由该公司为杨某、高某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并用逾期交房违约金抵扣办证费用,不足部分由杨某、高某补缴。2023年7月30日的《交房收款单》显示:办证费用共计17565.56元,用13324.69元违约金抵扣后,杨某、高某又通过微信向该公司支付了3935.87元。然而,截至杨某、高某起诉时,该公司仍未办理房产证。
法院判决:合肥某集团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杨某、高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74.06元,并为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
三、核心风险提示:口头承诺不等于义务消灭,书面协议更要履行到底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简单却重要的道理:企业承诺了事情,就必须做到底,不能半途而废。
许多开发商在遇到交房延期时,往往会跟业主协商"用违约金抵扣办证费",让业主觉得问题已经解决。但这个案子清楚表明,这种"抵扣"只是改变了违约金的用途,并不等于开发商的义务就消失了。开发商仍然要完成办证工作,否则依然要承担新的违约责任。
对企业而言,这里有三点特别需要注意的风险:
1. "已解决"不等于"已履行"
本案中,开发商认为"用违约金抵扣办证费"就等于解决了问题,但实际上这只是转移了义务形式。企业与客户达成任何协议,必须确保后续义务真正履行到位。就像你答应朋友帮忙搬家,不能说"我帮你叫了搬家公司"就完事,还得确认搬家公司真的把东西搬到了。
2. 书面确认很重要,但履行更重要
本案有盖章确认的《交房收款单》,明确记载了违约金抵扣办证费的安排,这本来是对开发商有利的证据。但因为开发商没完成办证,这些书面材料反而成了证明其违约的证据。企业在处理客户纠纷时,不仅要留下书面记录,更要确保承诺事项全部落实。
3. 小额违约金累积也能带来大麻烦
本案逾期办证违约金只有674.06元,看起来不多,但对企业而言,如果类似情况在多个业主身上发生,积少成多就是巨大损失。更严重的是,这种行为会损害企业信誉,影响未来销售。一家房地产公司如果因为几百元的违约金被多个业主起诉,口碑受损带来的损失可能远超违约金本身。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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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义务跟踪管理:当与客户达成协议(如用违约金抵扣其他费用)时,建立专门台账,跟踪后续义务是否完成,避免"协议签了就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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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视"小事情":办证看似是小事,但对业主是大事。企业应把每项承诺都放在心上,尤其是涉及产权登记这种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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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沟通进展:如果办证过程中遇到困难,应主动向客户说明情况并给出新时间表,而不是像本案开发商那样"至今都没有消息",让客户产生被欺骗感。
记住:在商业活动中,履行承诺比达成协议更重要。口头承诺可能有漏洞,但书面承诺加上不履行,就是实实在在的法律风险。企业要想长远发展,必须把"说到做到"作为基本准则,特别是在房地产这种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