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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收借款企业不必然担责 - 肥西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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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19)皖0123民初660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安徽某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法向贾某淮提出借款,贾某淮于2014年10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尤某法100000元。后尤某法向贾某淮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贾某淮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期2015年二次汇款,借款人:安徽某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尤某法,身份证3424251957××××××××,2016.7.15日”。尤某法又向贾某淮出具《借款说明》一份,载明“本人与2014年10.14日借贾某淮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于公司经营,因朋友关系当时未打借条,只是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6.7.15日因贾某淮要求安徽某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但借条上未注明利息,公司在此承认利息。特此说明,说明人:尤某法,2017年10月20日”。后尤某法及安徽某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均未还款,经多次催要,以致成讼。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贾某淮要求确认该10万元借款及利息属于安徽某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的诉讼请求。简单说,原告主张的“公司欠钱”没被法院认可,这笔钱不算公司的债务。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法定代表人用个人账户收钱,不能光靠一张盖章的借条就让企业“背锅”。法院查下来发现,贾某淮把10万元直接转到尤某法个人银行卡里,两年后才补了借条和说明。但公司账本上根本没这笔记录,原告也说不清钱到底用在公司哪项业务上。结果呢?法院认为这属于尤某法的个人债务,和公司没关系。尤其在企业破产时,这种“模糊账”根本进不了破产债权名单,债权人只能找个人要钱。

对企业来说,这起案例敲响了警钟:别让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拖垮企业信用!现实中,很多老板习惯用自己银行卡收付款,觉得“公司是我开的,钱不都一样”?大错特错!一旦企业出问题(比如破产),这类操作会让企业白白损失抗辩机会。以下是三条接地气的防范建议:

  1. 所有钱款必须“走公司通道”
    借款、收款一律用公司对公账户,别让法定代表人用私人账户操作。就像本案,钱直接进了尤某法个人卡,公司账上“查无此款”,法院自然不信这是公司借款。小提醒:哪怕对方是多年老友,也要坚持“公私分明”,转账备注写清“XX公司借款”。

  2. 借款文件要“铁证如山”
    如果法定代表人替公司借钱,必须当场签正规合同:

    • 明确写“借款用于公司XX项目”(比如“用于采购设备”);
    • 附上公司股东会决议(证明是集体决定);
    • 钱到账后立即入公司账,并保留银行流水。
      别学本案光靠事后补的借条——时间对不上、用途说不清,法院根本不认账。
  3. 财务记录要“日清月结”
    公司账本就是“护身符”!每笔进出账都要及时记清:谁打的钱、做什么用、有没有合同对应。本案中,安徽某望公司账上没记录这笔10万,等于主动放弃辩解机会。建议每月让财务核对一次,发现“体外循环”(比如用私人账户收公司款)马上整改。

总结一句:企业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钱袋子”。规范管理一分不费,糊涂操作损失百万。尤其在经济下行期,管好“钱从哪来、去哪了”,才能避免债务纠纷时“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