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届满必须付清工程款,利息分段计算更准确-肥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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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556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合肥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签订《上派镇爱和安置点棚户区改造工程外墙真石漆专业分包合同》,湖南某公司将上派镇爱和安置点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标段的1#、2#、3#楼的外墙真石漆工程分包给合肥某公司施工。甲方委派项目经理为周某,乙方负责人为刘某凤。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包干方式,工程造价暂定为200万元,增值税为165138元。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付70%,整个工程基本完工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付至85%,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付至95%,5%作为质保金分2年无息返还(第一年返还3%,第二年返还2%)。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落款处甲方加盖项目部合同专用章,周某签字,乙方加盖公司公章,刘某凤、李某保签字。
合同签订后,合肥某公司完成施工。双方结算确认外墙真石漆工程总价为2095000元。湖南某公司已付工程款1406800元。案涉1#、2#、3#楼于2023年5月31日完成竣工验收,商业楼等其他部分于2023年9月11日竣工验收。
法院判决:湖南某公司向合肥某公司支付工程款688200元及利息36621.24元,并以6882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合肥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工程质保期不是"拖"出来的,到期必须付清全款,否则利息可能比你想象的更多!
很多企业以为"质保金可以拖到最后再付",但法院明确说了:质保期要从你实际完成的那部分工程验收合格日算起,而不是整个大项目最后验收的日子。本案中,1#、2#、3#楼在2023年5月31日就验收合格了,两年质保期到2025年5月31日就满了。湖南某公司想等商业楼9月验收后再算质保期,法院根本不认可!结果不仅要把68万多全付了,还得额外付3万多利息。
特别提醒企业注意三点:
1. 质保期起算点要写得像"快递单号"一样清楚
合同里千万别写"项目整体验收后开始算质保期"这种模糊话。要具体写明"从分包工程实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比如本案中,如果合同明确写"1#-3#楼质保期从该楼栋验收合格日起算",就不会有争议。现实中很多企业图省事用"项目竣工"这种笼统表述,最后反而多付利息。
2. 付款时间节点要像"闹钟"一样分段设定
这个案子最"坑"的是利息计算方式:法院不是简单从结算日算总利息,而是严格按照合同分三段计算:
- 2023年11月30日该付到95%时没付够,从这天起算第一段利息
- 2024年5月31日该返第一年3%质保金时没付,从这天起算第二段利息
- 2025年5月31日该返清所有质保金时没付,从这天起算第三段利息
结果总利息比原告主张的还少(原告想统一从2023年1月算),但对企业来说更危险——如果付款严重拖延,分段计算的利息可能比统一计算更高!建议企业在合同里明确约定:"若逾期付款,按LPR分阶段计息",避免被"秋后算账"。
3. 项目部签的合同,公司得当"背锅侠"
湖南某公司辩称合同是和"项目部"签的,但法院直接认定:项目部只是公司内部机构,没营业执照就不能独立担责,所有责任公司全兜着。很多企业以为让项目部签合同能"隔离风险",其实大错特错!对外签合同时,必须确认对方是公司直接签约,或至少让项目部加盖公司公章,否则就像本案被告一样"哑巴吃黄连"。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签合同时把"验收""质保期"等关键时间点写到具体楼栋、具体日期
- 付款条款配上"时间轴":画个表格列明"XX年X月X日前付XX%"
- 收到工程验收单当天就启动质保期倒计时,别等对方催
- 项目部对外签约必须有公司书面授权,否则宁可重签合同
记住:工程款纠纷不是"谁嗓门大谁赢",而是"谁合同写得细谁赢"。花2000元请律师审合同,可能省下20万真金白银!(注:以上建议仅针对本案启示,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