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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包工程后仍需对原合同承担责任-温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肥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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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浙0302民初804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原告肥东某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专营建筑劳务服务、建材销售、机械租赁的企业。被告路港某团有限公司因承建合肥市肥东县八斗至双庙公路改建工程需要,向原告租赁挖掘机。为此,原告与被告下属的肥东县2017年县级公路畅通工程(八斗至双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于2017年签订了编号为LXFDJX17011《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并对机械设备租赁费用、设备型号、设备数量、租赁设备用途、租赁期限及进场时间、结算方式、发票等合同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7月4日往上述工地运送了挖掘机,并派机械驾驶员王某虎进场施工。施工后,被告吴某作为案涉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指示其雇佣的工地管理人员吴业壮、吴克法向原告出具三份《证明》,确认了挖掘机的总工时以及所产生的租赁费共计141434元。此后,原告向被告路港某团有限公司交付了总金额为141430元的三份增值税发票。同时,被告路港某团有限公司下属项目部亦向原告支付了租赁费55250元及代发机械手工资6000元,合计6125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租赁费80170元,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7年11月13日,被告路港某团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LN[2017]-010《承包协议书》,约定:路港某团有限公司将涉案肥东县2017年县级公路畅通工程(八斗至双庙公路改建工程)承包给深圳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因工程施工需要,路港某团有限公司刻制肥东县2017年县级公路畅通工程(八斗至双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一枚,并由路港某团有限公司派人员保管;深圳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吴某为财务签字人,由其签署的一切经济文件、结算资料、财务资料等,深圳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予以认可。

再查明,肥东县2017年县级公路畅通工程(八斗至双庙公路改建工程)于2020年6月30日竣工验收。

法院最终判决:路港某团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支付机械设备租赁款80170元及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吴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一个很多企业容易忽视的重要法律风险:即使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公司,原施工单位仍可能要为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为什么路港某团有限公司明明把工程包给了深圳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最终还是被判要付钱?关键原因有三点:

  1. 项目部公章代表企业行为
    路港某团有限公司自己刻制了项目部公章并派员保管,还授权吴某使用。当项目部以这个公章签订租赁合同时,法律上就视为路港某团有限公司自己的行为。就像你开了一家店,挂了"某某公司XX项目部"的牌子,别人自然认为是在和你公司做生意。

  2. 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路港某团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杰公司签的分包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由深圳某杰公司承担",但这只是他们两家之间的约定。对于不知情的肥东某航公司(出租方)来说,它只认最初签合同的对象——路港某团有限公司的项目部。就像你把自家店铺转包给他人经营,但没告诉顾客,顾客当然还是找你要货款。

  3. 项目负责人个人不必然担责
    法院认为吴某只是项目负责人,合同不是他个人签的,钱也没进他个人腰包,所以不用个人还钱。这点对企业高管是个提醒:规范操作下,职务行为一般不会牵连个人财产。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记住:在商业活动中,"对外代表谁"比"内部怎么约定"更重要。企业不能想当然认为"活交给别人干,债就归别人还"。做好合同管理和风险隔离,才能避免"替人背锅"的尴尬局面。工程分包本是正常经营行为,但若忽视法律风险防范,很可能让企业陷入不必要的诉讼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