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利率约定不明企业仍可能需支付利息-肥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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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民终169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4月13日,安徽肥东某行城关支行与关某签订了一份《"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额度为4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7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为起息日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调整日为即时调整。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合同约定各笔借款的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利率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含电子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利率和金额为准。翁某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处签字,为关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借款合同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关某于2019年11月29日借款25000元,到期日为2020年3月29日;于2019年11月30日借款20000元,到期日为2020年3月30日;于2019年12月1日借款25000元,到期日为2020年4月1日;于2019年12月2日借款25000元,到期日为2020年4月2日;于2019年12月3日借款40000元,到期日为2020年4月3日;于2019年12月4日借款60000元,到期日为2020年4月4日;于2019年12月5日借款48000元,到期日为2020年4月5日;于2019年12月6日借款47000元,到期日为2020年4月6日;于2019年12月7日借款47000元,到期日为2020年4月7日;于2019年12月8日借款47000元,到期日为2020年4月8日;于2019年12月9日借款16000元,到期日为2020年4月9日;贷款利率均为年利率4.785%,罚息利率均为年利率6.2205%。上述借款到期后,安徽肥东某行城关支行代扣借款本金1元,截至2020年6月17日,关某尚欠安徽肥东某行城关支行借款本金399999元,利息12296.23元。
法院判决结果:关某需返还借款本金399999元,支付利息,并承担20000元律师费;翁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需支付利息和律师费,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合同里对利率的表述有些模糊,比如"基准利率上浮10%",当央行不再使用"基准利率"这一说法后,就可以不用支付利息了。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这种想法非常危险!
关某在2019年底借款时,央行确实已经不再提"基准利率"这个概念了,他觉得合同对利率约定不明,就拒绝支付利息。但法院是怎么判的呢?法院发现合同里有这样一句话:"各笔借款的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利率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含电子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利率和金额为准"。而银行提供的电子借据上清楚写着"基准利率为4.35%",所以法院认定利率约定是明确的,关某必须支付利息。
这个案例给企业的最大警示是:合同里的"兜底条款"可能比你以为的更管用!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关注主要条款,对"以借据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类表述不以为然,觉得是套话。但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套话"可能让你多掏几十万!
特别是"实现债权的费用"这句话,关某以为不包括律师费,但法院明确表示:在合同纠纷中,律师费就是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只要合同里有这条,败诉方就得承担。很多企业老板不知道,打官司请律师花的几万块,可能因为合同里少写了一句话,就从自己口袋里掏出来了。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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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借款合同时,别只看大数字:不仅要关注贷款金额、期限,更要仔细看利率计算方式。建议明确写清楚参考哪个具体利率指标(如LPR),避免用"基准利率"这种可能变化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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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条款"要重视:看到"以借据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类表述,一定要问清楚具体包括什么。如果不想承担律师费,就要求在合同中明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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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签字要谨慎:翁某作为担保人,以为自己不知情就能免责,结果还是要连带还款。给企业做担保前,必须完全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否则签字就是"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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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化要跟进:央行利率政策调整后,已签合同要及时补充协议,明确新的计算标准。别像关某这样,等银行告到法院才想起来"基准利率"已经取消了。
记住: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了。企业应当定期审查重要合同,特别是金融类合同,确保条款与现行政策一致。一次疏忽,可能让你多付几十万利息;一句模糊,可能让你承担不该承担的费用。合同无小事,细节定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