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款仍需支付 - 肥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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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2民初60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7月18日,肥东县八某镇人民政府与安徽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肥东县八某镇人民政府将位于八某镇2017年度美丽乡村建设花张社区中心村污水处理工程发包给安徽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工期2017年7月18日至2017年8月17日,工程质量合格,合同价款992311元,合同签订采用暂定价格,其中水利、市政、公路优惠费率为20%,该暂定价与审计价和决算支付价无关,竣工结算价款在审计价基础上乘以专业下浮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支付至工程款的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2017年9月25日,安徽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2017年度八某镇花张社区中心村美丽乡村建设道路硬化及停车场工程、八某镇2017年度美丽乡村建设花张社区中心村污水处理工程、2017年度八某镇花张社区中心村美丽乡村建设游园与广场工程。安徽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方式将上述工程施工全过程交由孙某施工,孙某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16%(不含税,税金由安徽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扣代缴)向安徽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管理费。合同价款支付根据大合同执行。
孙某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工程业经竣工验收。
法院委托鉴定后认定:安徽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某的合同因孙某借用资质而无效,但孙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工程款。经计算,孙某应得工程款1229996.29元,扣除已支付700000元,尚欠529996.29元。
最终判决:
- 安徽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孙某工程款529996.29元及相应利息;
- 肥东县八某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安徽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 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小聪明"大风险:很多企业为了赚点管理费,就把自己的建筑资质借给别人用,以为"反正工程不是我干的,出了事跟我没关系"。但法院判决狠狠打了这种想法的脸——合同无效,钱照样要付!
为什么?因为孙某确实把活干完了,而且质量合格通过了验收。法律讲究"公平",你用了别人劳动成果,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就白拿。对企业来说,这种"资质出借"行为就像埋了一颗定时炸弹:
风险一:管理费没赚到,反而倒贴工程款
本案中,安徽首某公司按16%收管理费,本以为稳赚不赔,结果不仅没拿到管理费,还被判支付50多万工程款+利息+诉讼费。更惨的是,如果孙某施工质量有问题,追责时企业还得当"背锅侠"!
风险二:发包方也跑不了
八某镇政府以为"我没和孙某签合同"就能免责,结果法院判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现实中很多政府/国企项目,发包方因付款不规范,最后和承包方一起被告上法庭。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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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不借资质
资质是企业的"身份证",借给别人用等于把命交到别人手里。正规做法是:真要分包,必须选有资质的单位签正式合同,明确质量责任,千万别让个人挂靠! -
变更工程必须"白纸黑字"
本案中因增加了47座污水井引发争议。记住:施工中任何改动(哪怕发包方口头同意),必须当天拿到书面确认单!没有签字盖章的"答应",法院当没听过。 -
付款要"见人见钱"
安徽首某公司收了发包方的工程款,却没付给孙某。企业要建立"付款双确认"制度:付给分包方的钱,必须要求对方打收条+银行转账,避免"钱付了却说没收到"的纠纷。
最后划重点:建筑行业最忌"差不多就行"。资质管理松一寸,法律风险长一尺。别为了眼前小利,把企业信誉和真金白银搭进去。合规经营看似麻烦,实则是企业最省钱的"保险"——毕竟,打官司的律师费,可比规范管理的成本贵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