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治疗超期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 马鞍山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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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3)皖0504民初505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马鞍山某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为包括赵某在内的10名员工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自2021年3月14日零时起至2022年3月13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约定:每人意外伤残赔偿限额8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每次事故免赔100元,赔付比例90%;误工费每人每天100元。2021年3月15日,赵某在工地摔落受伤,导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50720.04元。2022年7月21日,司法鉴定确认赵某为十级伤残。赵某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公司后,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伤残鉴定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180天期限”为由拒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向马鞍山某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险金125010元(含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及误工费)和鉴定费1540元。
三、企业如何防范保险理赔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即使治疗或鉴定时间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只要事故与伤残、医疗费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就不能拒赔。很多企业以为“合同写了180天就必须严格卡时间”,但法院认为,保险的本意是分散风险,不能因合理治疗超期就让企业白花钱。
给企业的三个实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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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时间条款”吓住,重点保留因果关系证据
本案中,赵某摔伤后多次住院是因伤口长期不愈合(比如钢板内固定后二次手术),医院记录清晰显示所有治疗都针对同一事故。企业发生员工工伤时,务必保存完整的病历、检查报告和治疗过程说明,证明“后续治疗是事故直接导致的”。如果保险公司以“超期”拒赔,这些证据就是翻盘关键。 -
投保时主动约定“治疗延续条款”
很多企业签保险合同时忽略细节,等出事才发现“180天内必须完成鉴定”的限制。建议:- 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补充类似条款:“若因伤情需要持续治疗,保险责任延续至治疗终结”;
- 对骨折、烧伤等易复发伤情,明确约定“鉴定时间从治疗结束日起算”。
这样能避免像本案中保险公司死抠180天,却无视实际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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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前务必规范完成“权益转让”
本案公司能胜诉,关键一步是赵某出具书面说明,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公司。企业垫付医疗费或补偿款后,必须:- 让受伤员工签《权益转让书》,写明“同意由公司代领保险金”;
- 理赔时同步通知保险公司转让事实(保留邮件/快递凭证)。
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以“公司无权索赔”直接拒绝,白忙一场。
一句话总结:买保险不是“一签了事”,出事后更要盯紧证据链和权益转让。治疗时间超期≠不能赔,但企业自己得把因果关系和权利归属“焊死”,才能让保险公司乖乖掏钱。下次签合同时,多问一句:“如果治疗拖得久,条款怎么保护我们?”省得打官司费时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