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切勿为他人 挂靠 承担工伤责任-马鞍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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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案号:(2018)皖0503行初3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4月18日,杨某芳在马鞍山长江大桥管理中心工地干活时受伤。其母亲向马鞍山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3月,马鞍山市人社局首次认定由安徽省某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工伤责任,但该公司不服提起复议。2017年7月,马鞍山市政府以"事实不清"撤销该决定,要求重新处理。2017年11月,马鞍山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认定杨某芳所受伤害为工伤,由当涂县某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德公司")承担。某德公司起诉称从未与杨某芳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并提交证据证明:周某山在2016年4月发生工伤事故后,为应付处理,找到某德公司"挂靠",伪造了早于事故时间(2015年12月25日)的劳务合同。
法院查明:马鞍山市人社局未对关键问题进行核实,例如工伤认定阶段提供的见证人自称是杨某芳工友,但工作单位却显示为"江苏某苑装饰有限公司"。在重新作出决定时仍未认真调查。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马鞍山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其重新处理。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问题:企业"挂靠"行为埋下巨大隐患
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某德公司因"好心帮忙"为他人挂靠,结果差点背上本不该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法院发现,周某山在事故发生后才找到某德公司,要求"挂靠"并伪造早于事故时间的合同。这种操作看似简单,实则危险——一旦出事,企业可能被社保部门错误认定为用人单位,面临高额赔偿。
企业必须避开的三大"雷区"
1. 别当"挂靠"工具人
很多企业以为帮忙盖个章、签个合同是小事,殊不知这就是"定时炸弹"。本案中,某德公司没参与工程,却因伪造合同被认定为责任方。正确做法:拒绝任何"借名""挂靠"请求,不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即使关系再熟,也要守住底线——你的公章一盖,法律风险就背上了!
2. 证据管理别"走过场"
某德公司能胜诉,关键在于提供了劳动监察笔录,证明合同是事后伪造的。但很多企业平时不注意留痕:
- ❌ 只用微信发工资,不留书面记录
- ❌ 考勤全靠口头安排,无签字确认
- ❌ 分包工程不查对方资质,只签空白合同
正确做法:
✓ 员工入职必签正式合同,明确岗位职责
✓ 工资发放走银行转账,备注"工资"
✓ 保存考勤表、工作安排记录,每月让员工签字
✓ 分包工程时,核实对方营业执照和社保缴纳情况
3. 出事别"装鸵鸟"
某德公司及时起诉维权,才避免损失。但很多企业遇到工伤认定:
- 第一反应是"和我没关系,别理它"
- 收到举证通知拖延不提交材料
- 误以为"反正不是我雇的,社保局会查清"
正确做法:
✓ 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后,15天内必须书面回应
✓ 主动提供真实用工证据(如:该员工从未在你公司打卡记录)
✓ 涉及分包工程时,立即联系总包方共同说明情况
一句话总结风险防范
"合同不造假、用工留痕迹、出事快响应"——三招守住企业安全线!
挂靠省钱是假象,出事赔钱是真坑。与其事后扯皮打官司,不如平时规范管理:该签的合同规范签,该交的社保按时交,该留的证据随手存。企业经营如行路,看似绕远的"合规路",恰恰是走得最稳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