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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可索要工程款但发包人仅在欠付范围内担责-当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当涂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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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8)皖0521民初73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1月28日,发包人当涂县某建局与承包人安徽诗某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当涂县某建局将位于当涂县护城河东南段的"当涂县滨河路K0+278拱涵工程"发包给安徽诗某有限公司施工;承包范围为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详见工程量清单);开工日期2015年3月5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15年7月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合同价款1382517.14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按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50%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70%,余款两年内付清,5%质保金按相关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后,张某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当涂县某建局于2015年6月29日、9月25日向安徽诗某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合计40万元,根据安徽诗某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证明,当涂县某建局于2016年2月4日向张某支付案涉工程款20万元,2016年4月25日向张某支付案涉工程款26208元。

2016年4月25日,当涂县某建局向安徽诗某有限公司出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载明"当涂县滨河路K0+278拱涵工程暂欠款"为753792元,安徽诗某有限公司同日向当涂县某建局出具《委托书》,委托当涂县某建局将该公司承建的"当涂县滨河路K0+278拱涵工程"的工程款753792元支付给"我公司承建此项目班组组长张某"。2017年1月21日,安徽诗某有限公司和张某委托当涂县某建局发放"当涂县滨河路K0+278拱涵工程"农民工工资345300元。2017年1月25日,当涂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皖0521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陈安军与被执行人安徽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从当涂县某建局提取了安徽诗某有限公司在当涂县某建局"滨河路K0+278拱涵工程"的工程款341883.28元。

法院判决:安徽诗某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支付工程款408492元及利息;当涂县某建局仅需在欠付安徽诗某有限公司工程款66608.72元范围内对张某承担责任;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即使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做了,实际施工人仍然可以要到工程款,但发包人只需在自己确实还没付清的那部分钱范围内承担责任

具体来说:

  1. 转包无效但钱还得付:安徽诗某有限公司把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张某,这个转包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无效),但张某确实干活了,付出了人力物力,所以安徽诗某有限公司必须把该付的工程款40多万给张某。

  2. 发包人责任有限:当涂县某建局作为发包人,只在自己还没付给安徽诗某有限公司的那部分钱(6万多)范围内对张某负责,而不是把全部40多万都付给张某。为什么?因为当涂县某建局已经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剩下的钱也因为各种原因被扣除了。

  3. 委托付款≠债务转移:安徽诗某有限公司让当涂县某建局直接把钱付给张某,这只是一个付款方式的安排,并不代表当涂县某建局就变成了欠钱的人。很多企业老板以为"让甲方直接把钱打给分包商"就没事了,这是大错特错!

企业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给承包企业的建议:

给发包企业的建议:

简单总结:
工程款支付不是"谁实际干活就直接找发包方要"这么简单!发包方只对自己确实没付的钱负责,而且必须是在工程验收合格、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企业老板们要记住:合同是护身符,凭证是护身符,别图省事走捷径。工程干完了,手续要办全;钱付出去了,凭证要留好。这样即使发生纠纷,也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提醒:在建设工程领域,"三角债"问题很常见,但法律有明确规定,只要企业规范操作、保留证据,就能避免成为"冤大头"。特别是发包方,不要以为"谁告我就得给谁钱",法律明确规定了你的责任边界,一定要坚守这个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