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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主动辞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须承担工伤赔偿 - 当涂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当涂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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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9)皖0521民初7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毛某于2015年3月15日到当涂县某精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16年3月1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5月7日,毛某在工作时右足受伤,诊断为右足第二趾骨骨折。2018年7月24日,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10月9日,鉴定为十级伤残。治疗康复期间,公司支付了2018年5月和6月的工资。从2018年7月起,毛某继续上班,但9月和10月的工资未领取(9月工资3010元、10月工资2703元)。毛某在2018年3月借支了500元工资。2018年10月25日,毛某以身体不适应现岗位及月薪低为由提出辞职。2018年10月31日,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证明。毛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未参加养老保险,因劳动能力鉴定支出鉴定费280元。

法院判决结果:公司需支付毛某工资5213元(9月和10月工资扣除借支的5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3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28303元、鉴定费280元,合计37096元;但驳回了毛某要求公司支付13200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员工因工伤后复工不适主动辞职,企业不用给“分手费”(经济补偿金),但必须老老实实付清工伤赔偿,少一分钱都不行! 很多企业以为员工自己走人就万事大吉,结果栽在工伤待遇上,白白多赔好几万。

为啥会这样?简单说:

企业怎么避免踩坑?3个实用建议:

  1. 复工安排别“想当然”
    员工工伤康复后返岗,别直接塞回原岗位。先看医院证明,评估身体是否胜任。如果毛某的脚伤不适合操作工,公司硬让他干,他嫌累辞职了,企业还得赔钱!正确做法:调岗前和员工签书面协议,比如“经协商,调至仓库管理员岗位,薪资不变”,避免“被迫离职”的误会。

  2. 工资和赔偿“算清再放人”
    员工离职时,务必一次性结清所有钱:

    • 工资(别学本案克扣借支款,3月借500元,9月直接扣,结果被认定欠薪);
    • 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按《省停工留薪目录》算,本案脚趾骨折应休3个月,公司只给2个月,白亏3300元);
    • 补偿金(十级伤残必须付就业补助金,别指望用工资抵扣!本案公司想用7-10月工资抵28303元补偿金,法院直接驳回)。
      小技巧:离职前让员工签《费用结清确认书》,写明“所有款项已付清,无争议”。
  3. 社保和流程“一步别落下”

    • 工伤保险必须交:本案公司没给毛某交养老保险,但幸好交了工伤保险(否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也得企业掏)。提醒:员工入职30天内必须参保,别省小钱惹大祸。
    • 离职手续留证据:员工辞职要收书面报告,别口头答应。本案公司拿着毛某亲笔写的“身体不适辞职”报告,才成功躲过经济补偿金。

总结:工伤不是“烫手山芋”,规范操作反而是企业护身符。复工合理安排、离职算清账、社保按时交——做好这三点,既能保护员工权益,又能守住企业钱袋子。记住:法律不保护“马虎账”,但一定奖励“细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