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申报工伤企业要担责-当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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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19)皖0521民初265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9月1日,莫某与当涂县某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用工劳动合同》,约定当涂县某锐公司聘请莫某为公司驾驶员,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2017年10月19日2时10分许,莫某驾驶货车在芜湖市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莫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莫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莫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下肢毁损伤、右胫腓骨中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
2017年7月4日,当涂县某锐公司为莫某在众安某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2019年2月28日,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莫某的工伤申请已超1年的申请时效。2019年4月29日,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缺乏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必要材料。
法院判决结果:众安某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莫某各项损失合计25万余元;当涂县某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莫某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驳回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带来了一个重要的警示:即使员工在工作中因自身原因受伤,企业也可能要承担不小的赔偿责任,特别是当企业未能及时履行工伤申报义务时。
案件中,莫某虽然是自己开车追尾负全责,但法院仍然判决当涂县某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什么呢?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企业没有及时为员工申报工伤。 按规定,员工受伤后,企业应在30天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本案中,企业等到2019年2月才去申请,已经超过了1年的法定时效,导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认为,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了解并及时履行工伤申报程序,这方面的疏忽要由企业自己承担后果。
第二,企业对工作安排存在管理责任。 莫某发生事故是在凌晨2点10分,这个时间点正是人最容易疲劳的时候。作为运输企业,安排员工在这个时间点开车,本身就存在安全风险。法院认为,企业应当了解货车司机的工作特性,对夜间行车的安全风险应当有所预见和防范。
第三,雇主责任险不是"万能保险"。 虽然企业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但保险公司只在特定范围内赔偿,而且有严格的限额。本案中,保险公司只承担了部分赔偿,大部分还得由企业自己掏腰包。许多企业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却忽视了保险条款中的具体限制。
给企业的几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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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30天黄金期:员工受伤后,务必在30天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要以为员工自己有过错就可以不申报,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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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司机、高空作业等高风险岗位,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让员工在疲劳状态下工作。可以考虑安装疲劳监测设备,或者实行强制休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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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保险条款:购买雇主责任险时,不要只看保费多少,要仔细了解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和免责条款。可以请专业律师帮忙审核保险合同,确保真正需要的保障都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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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完整证据:保留好员工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本案中,当涂县某锐公司因为无法提供员工实际工资证据,法院采信了员工主张的高工资标准,导致赔偿金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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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员工受伤事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先救人,再保存现场证据,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跟进工伤申报事宜。
记住:工伤申报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小事,而是企业的法定义务。错过申报期限,企业将从"工伤保险"的保护伞下走出来,直接面对高额的民事赔偿风险。一个小疏忽,可能带来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经济损失,这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不小的负担。
企业老板们要明白,保护员工安全不仅是社会责任,更是保护企业自身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伤处理流程,表面上看增加了管理成本,但实际上是在为企业筑起一道抵御风险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