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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担保责任不明确将难以追偿损失-巢湖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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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1)皖0181民初173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4月10日,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黄某签订一份《购车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黄某从安徽万发汽贸销售公司购买10台自卸车,因暂时经济不足由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经济购买,经双方商定达成如下协议:1、黄某购买的10台(暂定)豪沃自卸车必须挂靠在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最终以实际到车数量为准);2、黄某首先提供每天车车库60000元,合计60万元整,余下构成款由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按揭融资贷款;3、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上牌照、营运证、保险等应做的一切事项,保证每台车辆正常运营;4、黄某必须在2年内还清按揭贷款和按揭利息,车辆入户后通过开元公司二次贷款还清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融资款,合计暂定100万元(最终以实际到车数量为准);5、以上双方商定的协议,双方给自必须遵守,如一方违约,应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2017年5月31日,黄某与某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富宝公司)(即上述协议所称"开元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黄某自愿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在黄某与某富宝公司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某富宝公司替黄某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交易或提供服务的另一方,黄某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给某富宝公司。同日,某富宝公司、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黄某签订2分《卡车分期垫款服务及担保协议》,均约定,黄某向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买卡车,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1号车网上以卡车分期的方式销售给被告黄某,黄某使用其垫付宝账户完成支付后,即代表黄某同意由某富宝公司为其进行了垫付,黄某已对某富宝公司形成分期应付账款,黄某须按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履行还款责任,垫付金额以实际分期账单支付的金额为准。卡车信息分别为:皖A5××××号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皖A5××××号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同日,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保证黄某与某富宝公司之间《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顺利履行,向某富宝公司出具了2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4)》,自愿为黄某在领用合约项下对某富宝公司所负债务之清偿承担最高额保证担保,额度均为13000元。合同签订后,某富宝公司于2017年6月2日为被告黄某在原告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的消费垫富20万元。后因黄某还款逾期,造成违约。某富宝公司遂诉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1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04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某富宝公司借款49990元及截至2017年12月18人的违约金1166.62元,此后的违约金以499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3月13日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某追偿。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因黄某等未主动履行,某富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黄某于2018年12月26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缴纳了全部执行款项。2019年9月20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向黄某出具《结案证明》。

本案审理过程中,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称案涉款项与上述(2018)皖0104民初421号民事判决所处理的贷款无关。案涉款项系登记在苏某勇、王某涛名下的车辆的贷款,该二人名下车辆系黄某安排登记,与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理挂户手续,办理按揭手续等均由黄某一人负责,且在经营不善后需要变卖车辆时,也是黄某出面,承诺一切债务责任由其承担并出具20万元的借条,以保证苏某勇、王某涛二人名下车辆变卖还款,对于某富宝公司所欠债务与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关,均由黄某承担。为此,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黄某于2018年3月18日出具的《借条》以及(2018)皖0102民初7255号民事判决书、(2018)皖010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3月18日《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到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华先先生人民币20万元整,借款期到2018年4月20号前一次性还清。如不能还清所造成的开元公司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由黄某本人全部负责。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负任何连带责任。(2018)皖0102民初725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某富宝公司为王某涛向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富购车款10万元,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王某涛和周华先向某富宝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承诺函。后因王某涛逾期还款,某富宝公司遂诉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一、王某涛偿还某富宝公司垫付款58085.66元,并支付利息(以58085.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履行完毕;二、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华先对王某涛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皖010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某富宝公司为苏某勇向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富购车款20万元,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苏某勇向某富宝公司提供担保。后因苏某勇逾期还款,某富宝公司遂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判决:一、苏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富宝公司垫付款99864.96元及违约金261.06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月3日,之后以99864.96元为基数按月息2%顺延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苏某勇在上述第一项下所负债务在26万元限额内向某富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黄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从没有为王某涛、苏某勇提供过任何形式的担保。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该公司无法证明黄某应当对苏某勇、王某涛名下车辆的债务负责,其主张垫付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简单却重要的道理:当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安排挂靠业务时,如果责任范围不明确、证据不充分,最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垫付了钱却要不回来。

具体来看,肥东某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运输公司,允许黄某将车辆挂靠在自己名下,并为黄某安排的其他人(苏某勇、王某涛)的车辆贷款提供担保。当这些车辆出现贷款违约时,运输公司确实替人还了钱,但后来向黄某追偿时却被法院驳回了请求。为什么?因为运输公司无法证明黄某对苏某勇、王某涛的债务负有责任。

关键问题出在三个方面:

  1. 责任约定模糊不清:运输公司与黄某签订的《购车合作协议》虽然提到了黄某要负责还款,但没有明确说黄某是否对其他人名下的车辆债务也承担责任。协议中只说"黄某购买的10台车",但实际上有些车登记在别人名下,这就产生了歧义。

  2. 证据保存不完整:运输公司提交的20万元《借条》,本意是让黄某担保苏某勇、王某涛的债务,但借条内容却只写了"借到周华先先生20万元",没有明确说明这20万元是为谁的债务担保。黄某说自己这是为自己之前的贷款写的担保,法院也采信了这个说法,因为有其他判决和银行流水证明。

  3. 挂靠管理混乱:运输公司允许黄某安排他人车辆挂靠,却没能有效控制这些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当出现纠纷时,无法证明黄某就是这些"挂名"车辆的实际控制人。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白纸黑字写清楚:无论是挂靠协议还是担保承诺,都要明确写清"谁对什么负责"。例如,如果让黄某负责其他人名下车辆的债务,协议中应该直接写"黄某对登记在苏某勇、王某涛名下车辆的所有债务承担最终清偿责任",而不是笼统地说"黄某负责还款"。

  2. 借条不是万能钥匙:企业收到的借条要写明真实用途。如果是为了担保第三方债务,应该写成"黄某承诺对苏某勇在某富宝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而不是简单的"借到20万元"。简单的一句话差别,可能导致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损失。

  3. 管好挂靠车辆的"身份证":对挂靠车辆,企业应当保留车辆购买合同、贷款协议等原始文件,最好让实际控制人签署《实际所有人确认书》。就像我们买车要保留发票一样,企业经营也要保留"业务身份证"。

  4. 避免"口头承诺"陷阱:很多企业老板觉得"我们关系好,不用写那么清楚"。但一旦出问题,法院只认书面证据。案例中的运输公司可能和黄某有过口头约定,但没有写进合同,最终吃了大亏。

  5. 定期检查担保风险:企业作为担保人,应当定期查看被担保人的还款情况,发现逾期及时处理。不要等到债权人起诉了才行动,那时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追偿时机。

企业经营中,担保和挂靠业务很常见,但就像开车要系安全带一样,做好风险防范才能行稳致远。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那些把重要约定当儿戏的企业。规范操作、保留证据,才能在风险来临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