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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公司债务形成后转让股权不能免除出资责任-泗阳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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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3)苏13民终338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3月16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巢湖市某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公司)与泗阳筑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皖018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筑某公司支付租赁394951.68元及利息并赔偿租赁物损失283914.6元等。
该判决生效后,经三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筑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院0181执49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筑某公司系2019年12月25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349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唐某,其中唐某认缴出资741.95万元,胡某红认缴出资134.9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期限为2039年12月24日。唐某为公司执行董事,胡某红为公司监事。
2020年8月4日,胡某红、唐某分别与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胡某红将其持有公司股权134.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以135万元价格转让给刘某;唐某将其持有公司股权472.1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472.25万元价格转让给刘某。后公司修改章程,唐某认缴出资741.95万元,刘某认缴出资607.05万元,出资期限仍为2039年12月24日。
2022年1月19日,刘某与唐某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某将其持有公司股权607.0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以607.05万元价格转让给唐某虎。后公司修改章程,唐某认缴出资741.95万元,唐某虎认缴出资607.05万元,出资期限仍为2039年12月24日。
上述股权转让中,刘某既未支付胡某红、唐某股权对应款,也未收取唐某虎股权转让款。
还查明,案涉债务系发生在刘某任筑某公司股东期间,刘某对案涉债务明知。

法院最终判决:唐某、唐某虎分别在7419500元、6070500元范围内对筑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刘某对唐某虎的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补充责任。但因筑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应向筑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而非直接向债权人履行。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讲清楚了一个关键问题:股东不能通过"零对价"转让股权来逃避公司债务。很多企业老板以为,注册资本认缴到几十年后,只要在出资期限前把股权转让出去,就能一走了之。但法院用判决告诉大家:如果转让时公司已经有债务,这种"金蝉脱壳"的招数行不通!

通俗版解读
想象你开了一家店,跟供应商签了合同欠了货款(本案中是2020年10月签的租赁合同)。作为股东,你虽然不用马上掏钱(认缴期限到2039年),但2022年1月你把股权"白送"给别人就拍拍屁股走人——这种行为被法院认定为"钻空子"。因为:
1️⃣ 你当股东时公司就欠了债(刘某2020年8月入股,2020年10月产生债务)
2️⃣ 你转让股权时明知公司没钱还债(执行程序已显示无财产)
3️⃣ 你"零对价"转让(既没付钱给前手股东,也没收钱给后手)

法院说:这就像借钱不还却把房子过户给亲戚,法律绝不允许!所以刘某即使转让了股权,仍要为之前产生的债务负责。

给企业老板的3个救命锦囊
1. 转股前先查"债务账"
转让股权前务必梳理清楚:
✓ 你在当股东期间公司产生了哪些债务?
✓ 这些债务是否已进入诉讼或执行?(像本案中执行裁定显示"无财产可供执行"就是高危信号)
✓ 新股东是否有能力补缴出资?(本案中唐某虎也没实际出资)
实操建议:转让前做债务专项审计,取得主要债权人书面同意,或提供担保方案。

2. "认缴制"不是免死金牌
很多老板被"注册资本认缴制"误导,以为可以随便写"1个亿",40年后再缴。但本案明确:
⚠️ 当公司"资不抵债"(像本案执行终本)
⚠️ 且"具备破产原因"(后进入破产程序)
法院就会"加速到期",要求股东提前掏钱!
实操建议:注册资本要量力而行,建议按实际经营需求设定(一般100-500万足够),避免为"面子"虚高认缴。

3. 股权转让必须"真金白银"
本案刘某栽在"三无"转让:
❌ 无实际支付(没付前手股东钱)
❌ 无合理对价(607万股权"白送")
❌ 无债务安排(没解决已知债务)
正确做法
• 签订规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格
• 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保留凭证)
• 在协议中约定债务承担条款(例如:"转让方承诺公司无隐性债务")

特别提醒
一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如本案2023年9月),股东补缴的出资必须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不能再单独偿还某个债权人。所以老板们要记住:诚信经营比钻法律空子更省钱——按时履行出资义务,规范处理股权转让,才是对企业、对债权人、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公司名已做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