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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尽设施维护义务导致第三方损害需担责-中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中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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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1)豫01民终35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9月2日上午,王某驾驶农用玉米收割机在大孟镇彦岗村田地里收玉米。在该玉米地,有中牟某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中牟某广公司在中牟某电公司的高压线杆上架设了有线电视线路。王某驾驶收割机在收割玉米时,挂到了有线电视线路,并将线杆拉断并发生火灾。王某的收割机发生着火。中牟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了出警并出具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0年9月2日13时20分许,位于中牟县××村的中联玉米收割机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车顶上方高压线故障引发的火灾。经王某委托鉴定,河南明德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书)》,外观损失金额为38780元,该车辆市场价值为38960元,已无修复价值。营运损失价值为日均运营纯收入2860元,停运收割天数为16天,车辆营运损失为45760元。
王某的驾驶玉米收割机是其自称以5万元购买的二手车,王某没有向法庭提交车辆合格证等相关手续。王某于2012年9月21日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至2018年9月21日到期未换新证。

法院最终判决中牟某电公司和中牟某广公司连带赔偿王某车辆损失费及车辆营运损失41185元,王某自身承担50%责任。中牟某电公司的反诉请求被驳回。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当您的设施被第三方使用时,一定要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 明确责任边界,不要做"甩手掌柜"

本案中,中牟某电公司作为线杆所有者,允许中牟某广公司在线杆上架设线路,但事后却称"不知道"、"不同意"。法院认为,既然线杆上已经有了线路,就视为中牟某电公司已经许可了这种行为。但中牟某电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情或不同意,因此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防范建议

2. 定期检查维护,别让隐患"长高"

根据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在非居民区对地距离应为5.5米。但本案中,由于有线电视线缆下垂,导致线缆高度低于王某收割机加上玉米的高度(约6米),造成收割机挂到线缆引发事故。

企业防范建议

3. 证据意识要强,别让"口头说"变成"无法证"

中牟某电公司上诉称其不同意中牟某广公司架设线路,但拿不出证据;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却只有自己单方计算的金额,没有第三方证明。最终法院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了这些主张。

企业防范建议

4. 安全提示不能少,让风险"看得见"

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中牟某电公司在高压线附近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果设置了足够醒目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注意高度,可能就能避免事故发生。

企业防范建议

5. 正确对待鉴定报告,不要盲目质疑

王某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被法院采纳,因为中牟某电公司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企业常常认为"对方单方委托的鉴定都不靠谱",但法律上只要鉴定机构有资质、程序基本合法,法院就会予以考虑。

企业防范建议

写在最后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不仅是自己设施的所有者,更是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当您允许他人使用您的设施时,就意味着您承担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与其在事故发生后争论"不归我管",不如平时就把管理工作做扎实。定期检查、完善协议、保留证据、设置警示,这些看似简单的措施,能在关键时刻为企业避免重大损失。

记住:安全管理不是成本,而是投资;不是负担,而是保障。企业只有把安全责任扛在肩上,才能真正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