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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合同未明确后续处理将导致已履行义务无法获偿-长垣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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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7民终407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3月15日,洛阳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某公司)与长垣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洛阳某公司为某镇政府完成《长垣市某镇全域水系规划设计项目》,合同总价35万元。合同约定设计阶段包括效果图制作、全域水系规划等工作;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0日内;付款方式分三次支付(30%预付款、50%、100%)。

2021年4月24日,洛阳某公司员工王某通过微信将"勘察设计过程稿(后期需要再加工)"发送给了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何某;2021年8月26日,某镇政府支付预付款10万元。2023年4月24日,王某通过微信告知何某终止合同,何某表示将向领导汇报。2023年12月,洛阳某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将纸质版设计成果邮寄给某镇政府,但被拒收退回。

洛阳某公司起诉要求某镇政府支付剩余设计费25万元及违约金;某镇政府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款1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已协商解除,双方均只是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依照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就已履行的义务互不追究,驳回双方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洛阳某公司的上诉。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协商解除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后续结算和清理条款,否则已履行的合同义务可能无法获得相应补偿,即使你已付出大量劳动和成本。

这个案例中,洛阳某公司最大的失误在于:通过微信随口提出解除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正式书面协议明确解除后的处理方式。表面上看,某镇政府同意解除合同似乎是好事,但实际上却让洛阳某公司陷入了被动:

  1. 员工一句话可能代表公司意志
    洛阳某公司员工王某在微信上提出终止合同,虽然公司称"未经授权",但法院认为某镇政府有理由相信这是公司真实意思。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员工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客户沟通非常普遍,但任何涉及合同变更、解除的表述,都可能被认定为公司行为。企业应建立内部沟通规范:重要合同事项必须由指定人员通过正式渠道(如盖章函件)处理,避免员工随意表态。

  2. "过程稿"与"正式成果"混为一谈埋下隐患
    洛阳某公司主张2021年4月微信发送的是完整设计成果,但合同约定应在30日内交付正式报告,且法院认定是"需要再加工的过程稿"。企业在交付工作成果时务必注意:

    • 明确约定交付形式(电子版/纸质版)、验收标准
    • 每次交付都要保留书面确认记录(如签收单、邮件回执)
    • 避免使用"过程稿""初稿"等模糊表述,防止日后被否认完成度
  3. 项目暂停时的"沉默"等于放弃权利
    案例中项目暂停长达两年,洛阳某公司既未正式催款,也未及时主张权利,而是等到2023年底才邮寄成果(此时合同已被视为解除)。企业遇到项目暂停时应:

    • 立即书面确认暂停原因和期限
    • 定期发送履约催告函(保留邮寄凭证)
    • 超过合理期限未重启,及时主张结算或解除
  4. 协商解除必须配套"结算协议"
    本案最关键教训: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后,没有签订书面结算协议。正确做法是:

    • 解除协议必须单独成文,明确写明"双方确认已履行部分的价值"
    • 约定已付款项是否退还、未付款项如何计算
    • 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如约定"本解除不影响此前违约责任的追究")
    • 避免使用"互不追究"等模糊表述,应具体到金额和履行方式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建立合同履行台账:对每个合同设置关键节点提醒(如交付日期、付款日期),避免逾期
  2. 重要沟通留痕:涉及合同变更、解除的沟通,必须通过盖章函件或邮件确认,微信聊天仅作辅助
  3. 解除必签协议:即使口头谈妥解除,也要在3日内补签书面解除协议,明确结算条款
  4. 员工专项培训:特别是业务人员,要明确哪些话能说、哪些必须请示,避免"好心办坏事"

记住:合同解除不是终点,而是新一轮权利义务的起点。没有结算条款的"友好解除",往往会让企业付出惨重代价——就像本案中洛阳某公司完成了大部分工作,却因解除程序不当而颗粒无收。企业在商业合作中既要讲诚信,更要懂规则,用规范操作守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