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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模式下企业仍可能被认定与司机存在劳动关系-长垣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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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3)豫0783民初70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杨某群系杨某父亲,母某青系杨某母亲。2021年9月23日,长垣某蒲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武某良作为乙方,签订《营业性运输车辆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甲方同意乙方的重型牵引车型车辆,车号为豫某****挂靠入户,由甲方为其办理有关营运手续,纳入甲方管理。二、车辆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属代管……"豫某****(豫G超)重型半挂货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是长垣某蒲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是武某良。武某亲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通过微信持续向杨某转账多笔款项。2022年9月5日,李永昌驾驶豫某****(豫G超)重型半挂货车,杨某作为跟车人员随车服务,后该车辆发生后轮爆胎故障,杨某在更换轮胎时,因李怀岭到豫某****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找扳手时碰到断气刹把手而发生事故,导致其当场死亡。2022年11月29日,杨某群、母某青作为申请人,长垣某蒲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1月17日,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2)02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杨某与长垣某蒲运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长垣某蒲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企业以为通过"挂靠经营"就能避免与司机建立劳动关系,结果还是被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很多运输公司为了省事或规避风险,让实际车主(比如本案中的武某良)与公司签订挂靠协议,表面上看起来车辆是"挂"在公司名下,司机是为实际车主工作。但实际上,如果公司对司机进行了实质管理,法院就会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虽然长垣某蒲运输有限公司与武某良签订了挂靠协议,但法院发现几个关键问题:

  1. 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亲自2021年5月就开始通过微信给杨某发工资,这比挂靠协议签订时间(2021年9月)还早;
  2. 事故发生时,杨某身上穿着带有"大江长蒲运输"标志的工作马甲;
  3. 杨某是按照公司指派的任务在运送风力发电叶轮;
  4. 杨某从事的跟车、办理手续等工作,是运输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认为,即使没有签劳动合同,只要企业对员工进行管理、支付报酬、提供工作标识,且工作内容属于企业业务范围,就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长垣某蒲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转账可能是其他公司名义支付的,但拿不出证据,所以法院不认可。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不要以为"挂靠"就能完全规避责任:如果你的公司虽然名义上是挂靠,但实际上在管理司机、给他们发工资、要求穿工作服,法院很可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或劳动争议,企业就要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2. 工资支付要规范:公司给司机的钱,最好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支付,并在备注中写清楚是"劳务费"还是"服务费",而不是简单地用微信转账。如果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账,要保留充分证据说明这不是工资。

  3. 避免直接管理司机:如果是挂靠模式,司机应该由实际车主(比如武某良)直接管理、支付报酬。公司不要直接安排司机的工作任务,也不要给司机发工作服等带有公司标识的物品。

  4. 协议内容要与实际一致:签订挂靠协议时,要确保实际操作与协议内容相符。本案中,公司早在签订挂靠协议前就开始给杨某发工资,这直接导致法院认定杨某早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5. 保留完整证据链:如果确实存在多方用工情况,企业应保留完整的证据,证明司机与实际车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公司只是提供挂靠服务,不参与司机管理。

企业老板们要注意,法律看重的是"实质"而非"形式"。表面上签了挂靠协议,但实际上却像管理自家员工一样管理司机,这种"名实不符"的做法最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在设计用工模式时,务必确保形式与实质一致,必要时请专业法律人士把关,避免因小失大,最终不仅要承担用工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记住:合法合规的用工模式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保障,不要为了眼前的小利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