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收货物≠要对付款负责!企业交易主体不明的法律风险-长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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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783民初55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8月、9月期间,河南某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李某杰联系订货,后分多次向长垣市常村镇某寨村供应涩面透水灰、涩面透水黄货物,河南某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将货物配送至长垣市常村镇某寨村,其出具销售单,李某杰收到货后签字确认或由其他工作人员签收货物。相应货款62118元至今未付清,双方发生纠纷。2024年1月25日,长垣市常村镇某寨村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美丽乡村工程。某寨前街路肩,铺设是由本村李某杰清包人工。道沿石及面包砖由某寨村委会提供。存在的其他纠纷由村委会协商,于李某杰无关"。
庭审中,经法庭询问,河南某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平时买卖过程中,其都是找常村镇某寨村民委员会法人李某广要账。
以上事实有河南某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供货单、《证明》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法院最终判决:长垣市常村镇某寨村民委员会支付货款62118元及利息(自2024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之日),同时驳回河南某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李某杰的诉讼请求。简单说,公司虽然让李某杰签了收货单,但真正要掏钱的是村委会,李某杰不用赔一分钱。
三、核心风险警示:签收人不等于付款人!
很多企业老板一看到这个案子就懵了:"货是李某杰签收的,为啥他不用付钱?" 法院的判决其实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交易时没搞清"跟谁做生意",就算手里握着送货单,也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为什么李某杰不用赔钱?关键在三个细节:
- 要账对象暴露真实买家:公司自己承认,平时催款都直接找村委会的李某广,而不是李某杰。这等于变相告诉法院:"我们心知肚明,真正的金主是村委会"。
- 村委会"自认"成铁证:村委会事后出的《证明》白纸黑字写明"材料由村委会提供",相当于自己举手认领了买家身份。
- 签字只是收货动作:李某杰在单子上签字,只能证明"东西收到了",但不能证明"钱该我付"。就像你帮邻居代收快递,不代表你要替邻居付快递费!
企业血泪教训:三招避开"主体不明"陷阱
1. 签合同前先问清"你是谁?"
- 别光听对方口头说"我是XX项目负责人",务必要求出示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比如村委会需提供红头文件,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书)。
- 举例:本案中若李某杰能当场拿出村委会盖章的采购委托书,公司就不会搞错责任方。
2. 送货单不能"裸奔"
- 收货人签字时,必须同步写明所属单位+职务(如"李某杰(某寨村道路工程负责人)"),并让对方单位盖章确认。
- 千万别学本案公司:只让李某杰光秃秃签个名,事后连他是"个人采购"还是"代表村委会"都分不清。
3. 要账必须"认准一个人"
- 从第一次交易开始,就固定和合同明确的付款方对接(比如本案该只找村委会李某广)。
- 警惕这种操作:今天让包工头签收,明天找村委会要钱,后天又去堵包工头——法院会认为你连自己和谁交易都稀里糊涂!
记住:送货单是"收据",不是"欠条"。企业做生意,签收环节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下次遇到类似情况,不妨多问一句:"这单生意,最后掏钱的是您个人,还是您代表的单位?" 一纸确认,胜过事后十场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