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担保协议必须明确保证方式,否则只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长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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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783民初297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1年8月5日,河南恒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方甲方)与长垣市某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恒福公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恒某公司全权委托某铎公司为恒福公馆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某铎公司行使对本物业的整体物业管理权。物业坐落位置:长垣市蒲西区杏坛路与规划路交叉口恒福公馆小区,占地面积23212.6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7325.22平方米,其中商业面积5256.11平方米;住宅总建筑面积57045.33平方米。2021年9月19日,恒某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某铎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鉴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恒福公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恒福公馆现状:小区绿化缺株少苗、黄土裸露、卫生脏乱差,车库设施不完善等。上述诸多问题,本属甲方应完善事项,但因甲方目前资金问题暂无力解决,致使恒福公馆形成问题楼盘,严重影响了业主们的正常生活和乙方的正常服务管理,业主们因此也经常上访。在长垣市楼盘问题化解小组协调和督促下,乙方同意垫资完善上述事宜。并达成以下约定:一、垫资项目内容及造价:(1)小区电动车棚、及充电设备合计35万元。(2)绿化补栽、升级合计75万元。(3)步行小路休闲广场、健身器材的安装合计25万元。(4)小区内监控设施的升级完善合计15万元。(5)卫生用具,设备的购置。(6)小区南大门建设及道闸电子设施的完善合计10万元。(7)前物业公司预收了业主187741元电费(大写:壹拾捌万柒仟柒佰肆拾壹元),其在撤离和终止合同时未向电管部门交纳。(8)因甲方延期交房,承诺给业主有免一年物业费的约定,该物业费乙方同意甲方暂欠,但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合计756674元。(9)车库垃圾清理、清洗。照明灯具维修更换合计45万元。(10)物业用房装修20万元。以上项目所需资金总计319.4415万元。上述协议书签订后,2021年10月份某铎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24年5月份施工完毕。2024年7月5日,恒某公司与某铎公司进行结算,恒某公司向某铎公司出具《结算书》一份,内容为"一、原合同总价319.4415万二、扣除未做及差异部分(1)小区电动车棚、及充电设备合计8.5万元。(2)小区内监控设施的升级完善合计4.5万元。(3)小区南大门建设及道闸电子设施的完善合计8万元。(4)车库垃圾清理、清洗。照明灯具维修更换合计25万元。(5)物业用房装修7万。三、结算总价399.4415-8.5-4.5-8-25-7=266.4415万元。河南恒某置业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2024年8月13日,恒某公司(甲方)与某铎公司(乙方)、河南中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鉴于:甲乙双方2021年9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甲乙双方确认得结算协议,三方最终确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各款项额为266.4415万元(附结算书)。现甲方目前资金链断裂,暂时无法支付该工程款,为解决该问题,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目前尚有部分地下储藏间未销售,待符合销售条件后,甲方尽快销售,销售回款优先用于支付上述工程款。二、支付上述工程款最后的期限为2024年12月15日。三、丙方自愿为上述欠款提供担保,并保证在甲方不能如期履行付款义务时,丙方代位履行偿还义务,保证责任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结清之日止。四、在丙方不予履行担保义务时,乙方有权对其采取司法维权措施。"协议签订后,恒某公司、中某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工程款。
法院判决:1、河南恒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长垣市某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2664415元;2、河南中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恒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担保课":企业签订担保协议时,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法律上会默认为"一般保证",而不是大家通常理解的"连带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有多大呢?
通俗解释:
- 一般保证:相当于"第二还款人"。只有当债务人(欠钱的人)确实没钱还,法院强制执行后还不能全部还清,保证人才需要对剩余部分承担责任。
- 连带保证:相当于"共同还款人"。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钱,不需要先去找债务人,或者可以同时找债务人和保证人要钱。
在本案中,中某公司虽然在协议中承诺"在甲方不能如期履行付款义务时,丙方代位履行偿还义务",但没有明确写"连带责任保证",结果法院认定这是一般保证。这意味着某铎公司要先向恒某公司要钱,只有恒某公司实在没钱还了,才能找中某公司要剩下的钱。这对债权人来说,风险大大增加了!
给企业的三点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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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条款一定要"说清楚"
很多企业签订担保协议时,以为只要写了"提供担保"就万事大吉,这是大错特错!必须明确写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您是债权人,希望保证人能直接承担责任,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您是保证人,想限制自己的责任范围,可以约定为"一般保证"。模糊不清的表述只会给日后维权带来麻烦。 -
保证期间不能"无限期"
本案中约定"保证责任的期限为...至本合同项下债务结清之日止",这种约定被视为不明确,法律上只认可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的保证期间。企业要注意:保证期间太短,您可能错过追偿时机;太长或表述不清,法律也不认可。建议明确约定具体时间,比如"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2年"。 -
垫资施工风险高,担保措施要到位
本案中某铎公司垫资完成了260多万元的工程,历时近3年才完工结算。企业垫资前一定要:- 评估对方的还款能力,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 要求提供有效的担保,且担保方式要明确
- 分阶段施工、分阶段结算,避免一次性投入过大
- 保留好施工记录、验收单等证据,确保日后有据可依
简单总结: 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签订担保协议就像签"保险单",但这份"保险单"必须条款清晰、责任明确,否则关键时刻可能"理赔"不了。特别是垫资合作项目,务必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或者有可靠的担保措施,切勿因信任而忽视法律风险。记住:法律只保护准备充分的人,企业经营中,"白纸黑字"比"口头承诺"更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