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油污损失属直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 禹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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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10民终179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3月24日16时30分许,张某驾驶豫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K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3省道52公里无梁上张路口左转变道时,与由南向北唐某平驾驶豫A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水泥墩受损、路面污损的交通事故。后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平无责任。
另查明:1、禹州某路中心系涉案事故路段的养护、管理单位;2、豫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K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禹州某运公司,豫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某丙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该车在某甲保险公司投保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豫K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人某丙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10万元)。3、事故发生后,人某丙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豫A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损失13000元;4、豫A0****号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无责赔付禹州某路中心财产损失100元;5、经鉴定,路面修复费用评估价值为4376元,禹州某路中心为此支出鉴定费3000元。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人某丙公司赔偿禹州某路中心7276元;二审驳回人某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风险提示:油污损失不是“甩锅”借口,企业务必盯紧保险条款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货车撞车漏油弄脏路面,赔几千块修路费就行——但背后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保险公司用“污染不赔”的条款想赖账,结果法院判他们必须赔! 为什么?核心就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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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损失是“直接损失”,不是“间接损失”
很多人以为“路面油污”是事故后续影响,该算“间接损失”不赔。但法院明确认定:事故当场导致油污蔓延、路面损坏,就像撞坏路灯一样,是“直接看得见的财产损失”,保险必须赔。企业千万别被“间接损失”这种术语忽悠,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坏(比如漏油毁路、货物洒落污染场地),都属于保险范围。 -
免责条款要“说清楚”,否则等于白写
保险公司拿出合同说“污染不赔”,但拿不出证据证明当初给禹州某运公司讲明白过这条。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用加粗字体、单独签字等方式,明确提示“哪些情况不赔”。如果只是让企业盖个章就完事,没解释清楚,这种免责条款直接无效!法院为啥不采信二审新证据?因为一审时保险公司自己说“愿意赔”,二审突然改口,违反“说话算话”原则。
对企业来说,这三点必须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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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别当“盖章机器”
运输公司、物流公司给车辆投保时,别急着盖章走流程!务必要求保险公司逐条讲解免责条款(比如“污染不赔”“超载不赔”),最好录音或让对方书面确认。本案中禹州某运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只让盖章,没给条款”,但因没留证据,差点背锅。记住:不签字确认免责内容,出事时保险公司照样得赔。 -
管理公共设施要“快留证”
如果你是公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单位(如本案禹州某路中心),事故一发生就立刻:①拍照录像固定油污范围;②48小时内委托专业机构做损失评估;③查清肇事车辆保险信息。本案能快速获赔,关键就是鉴定报告清晰、知道找谁索赔。别等路面干了才行动,证据没了神仙也难救! -
挂靠经营别想“甩责任”
禹州某运公司辩称“车是挂靠的,实际车主该赔”,但法院没支持。因为挂靠协议只约束内部,对外仍是公司担责。企业搞挂靠模式,必须在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清:事故损失由实际车主全额承担,并让车主额外买足额保险。否则一旦出事,管理公司照样要“背锅”。
最后提醒: 保险公司不是“提款机”,但也不是“赖账户”。企业只要做到——签合同时盯紧免责条款、出事时快速固定证据、挂靠经营时厘清责任,就能把风险挡在门外。别等到法院判了才后悔:“当初要是多问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