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担保代偿后可追偿但违约金过高法院会调低 - 禹州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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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207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陈某以分期付款方式从原告禹州市某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一套房屋,约定首付105000元,剩余410000元向某银行禹州市支行申请贷款。2022年7月29日,陈某、禹州市某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某银行禹州市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禹州市某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三方还签订了《禹州房地产抵押合同(按揭)》,约定担保人需承担全程担保责任。贷款发放后,因陈某未按时还款,某银行禹州市支行于2024年1月26日、5月29日和2025年2月11日分三次从禹州市某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扣款,共计34035.47元用于代偿陈某的逾期贷款。此后,陈某一直未偿还该代偿款,禹州市某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代偿款并支付购房款5%的违约金(25750元)。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需向原告禹州市某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34035.47元及利息(以34035.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从202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25750元违约金的请求,理由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实际损失计算利息。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企业帮别人还了钱,可以要回来,但如果合同里写的违约金太高,法院很可能不全额支持,反而会按实际损失来算。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法院认为,违约金本质是弥补损失,不是“趁火打劫”。本案中,原告公司合同约定“购房款5%的违约金”看似合理,但实际代偿款才3万多元,却要对方再赔2万多元,明显超过银行利息等实际损失,所以法院只支持了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合理利息。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敲响了三记警钟,教您轻松避开“担保代偿”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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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别设“天价”,要贴合实际损失
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喜欢写“高额违约金”,觉得能吓住对方。但法院只认“真实损失”,比如代偿款的利息、追讨费用等。像本案,5%的违约金远超3.1%的银行利率,结果一分没拿到。建议:合同里违约金最好直接挂钩“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比如写“按同期LPR的1.3倍计算”,既合理又有法律撑腰。 -
担保别当“甩手掌柜”,要盯紧还款动态
原告公司直到银行三次扣款才行动,损失已扩大。其实,作为担保人,您有权要求银行定期提供还款记录(合同里提前写明)。一旦发现客户逾期1-2次,立刻发函提醒或协商补救,避免小问题滚成大窟窿。例如,可约定“客户连续2个月逾期,公司有权暂扣房产证”,既合法又防风险。 -
证据要“简单粗暴”,别等出事才慌
本案原告赢在证据齐全:银行扣款单、合同条款清清楚楚。但很多企业败诉就因“口头约定”或“证据散乱”。提醒您:所有担保操作留痕!比如用企业微信发还款提醒、保存银行流水截图,再小的事也要白纸黑字。真打官司时,法院才认这些“铁证”。
总之,担保不是“兜底生意”,而是精细活。合同条款要务实,日常监控要勤快,损失计算要脚踏实地。这样,万一客户“跑路”,您才能稳稳追回代偿款,少交“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