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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合同事实交易关系仍需担责-禹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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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542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9月26日,孙某联系山东某公司购买液化天然气,双方通过微信等方式沟通交易细节,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山东某公司按照孙某要求将液化天然气分8车送至禹州某公司,并按照孙某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购买方为禹州某公司。交易总金额为734169.4元,已支付678667.4元,下欠55502元未支付。山东某公司多次向孙某催要欠款无果,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孙某并非禹州某公司员工,而是将货物转卖给禹州某公司,从中赚取差价。禹州某公司只是孙某指定的收货人和发票购买方。法院判决孙某支付山东某公司货款55502元及逾期利息(以55502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驳回山东某公司对禹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交易行为,企业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货物送到哪里、发票开给谁,不一定代表谁就是真正的"买家"。很多企业老板经常说"我们一直这么合作的,没问题",但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发现"没问题"变成了"大问题"。

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1. "口头约定"不如"白纸黑字"
    案例中,山东某公司与孙某没有签合同,仅靠微信聊天做生意,结果在确定"谁该付款"的问题上产生争议。建议:无论交易金额大小,都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需要多复杂,但必须写清楚:谁买、谁卖、买什么、多少钱、怎么付款、什么时候付款。就像去菜市场买菜,虽然小额交易可以不签合同,但企业之间的交易动辄几万、几十万,没有合同就是给自己挖坑。

  2. 搞清楚"和谁做生意"
    山东某公司误以为禹州某公司是买家,因为货物送到那里,发票也开给那里。但实际上,真正的买家是孙某,禹州某公司只是"收货人"。很多企业老板经常犯这个错误:看到货物送到某工厂,就以为是和该工厂做生意。建议:在交易开始前,一定要确认对方身份。如果是中间商,要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孙某作为买方,指定禹州某公司为收货单位",而不是默认收货方就是买家。

  3. 保留"交易证据链"
    本案中,法院正是依靠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付款凭证等证据,才认定孙某是真正的买家。建议企业日常经营中做好以下几点:

    • 重要沟通尽量通过书面形式(微信、邮件比电话好,有记录可查)
    • 每次送货让对方签收,保留送货单
    • 定期对账,双方确认欠款金额
    • 付款要备注清楚用途(如"支付2019年12月天然气款")
    • 开具发票时,确保与实际交易一致
  4. 警惕"中间商"模式风险
    案例中,孙某是中间商,从山东某公司买气,再转卖给禹州某公司赚差价。这种模式很常见,但风险很大。建议:

    • 如果与中间商交易,要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中间商身份"
    • 要求中间商提供其与最终用户的协议
    • 避免让最终用户直接向你付款,除非有三方协议
    • 不要仅凭对方要求就将发票开给第三方
  5. 及时"要账"很重要
    山东某公司从2020年6月欠款到期,直到2025年才起诉,时间跨度太长。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拖延要账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建议:

    • 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每月对账
    • 欠款到期后及时催收,保留催收记录
    • 重大欠款超过3个月未付,应考虑法律手段

总结一句话:做生意可以讲人情,但不能忽视规则。没有书面合同不等于没有合同关系,货物送到哪、发票开给谁也不等于谁就是买家。企业老板们记住:规范交易流程,明确交易主体,保留交易证据,这三件事做得好,能避免80%的合同纠纷。别等到钱要不回来了,才后悔当初"以为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