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被拒付后企业可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追索-许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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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5)豫1003民初252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5月23日,禹州某下公司与某集团北京公司签订《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与禹州市某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某集团北京公司租赁禹州某下公司塔式起重机,租赁期限暂定6个月。暂定租金金额873000元,支付方式:银行转款、承兑汇票等。2024年5月24日,禹州某下公司从某集团北京公司处背书转让取得1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63105030000****09000091505)一张。该汇票显示:出票日期为2024年2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8月9日,出票人、承兑人为许昌某下公司,收款人为某集团北京公司。票据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开户行名称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许继大道支行。承兑信息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该汇票还显示:能否转让:可转让-可拆分。2024年5月24日,某集团北京公司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禹州某下公司。禹州某下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发起提示付款申请遭拒,票据状态为已到期托收在途。
法院判决结果:许昌某下公司和某集团北京公司需连带向禹州某下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24年8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观点:票据不是“空头支票”,必须基于真实交易!
这个案子说得很明白:企业收票据时,必须和背后的真实生意挂钩。比如禹州某下公司因为租了塔吊给某集团北京公司,才拿到这张10万元汇票。结果到期被银行拒付,法院直接判出票的许昌某下公司和前手某集团北京公司一起还钱。为什么?因为《票据法》规定,票据必须“有真买卖、有真欠款”,不能凭空转让。如果企业收了没实际交易的票据(比如单纯为了周转资金),一旦出问题,可能一分钱都要不回来!
给企业的3个实用风险防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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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票据前先“验家底”
别光看金额和到期日!像本案中禹州某下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是有租赁合同证明交易真实。企业收汇票时,务必:- 检查票据是否写明“可转让”,避免收到“不可转让”票据(本案中汇票标注“可转让-可拆分”,才能流转);
- 留存合同、送货单等交易凭证,证明这笔钱是“干活该得的”,不是随便借的。
举个反面例子:如果某公司没签合同就收了100万汇票,到期被拒付,法院可能以“无真实交易”为由驳回追索,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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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当天必须“准时催款”
本案中禹州某下公司8月9日到期当天就发起付款申请,这一步至关重要!票据法规定:超期提示付款,可能丧失向前手(比如背书人)追索的权利,只能找出票人硬扛。建议企业:- 把票据到期日标在日历上,提前3天准备;
- 到期日当天上午就操作网银提示付款(避免系统延迟),保留“已申请”截图。
小提醒:像本案“已到期托收在途”状态,就是及时操作的证据,千万别拖到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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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付后立刻“三步走”
一旦银行说“付不了”,别干等!学禹州某下公司这样做:- 第一步:24小时内书面通知前手(转让给你票据的公司),说明拒付事实(票据法要求48小时内,越快越好);
- 第二步:收集拒付证明(银行盖章的退票理由书),没这个证据法院不认;
- 第三步:10天内起诉,同时告出票人+所有前手(像本案两被告连带还款),别只盯一家,避免对方跑路。
特别注意:如果像本案被告玩失踪(拒不到庭),企业更要抓紧立案,否则拖久了对方转移财产,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总结一句话:票据是“生意的延伸”,不是“融资的捷径”。企业收汇票时牢记——真交易、准操作、快行动,才能把“纸面钱”变成“口袋钱”。尤其现在电子汇票普及,看似方便,但拒付风险一点没少,务必用好合同“护身符”、守好提示付款“生死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