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后出资建房,房屋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永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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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81民初226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任某取得永某用(土籍)字第00238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0年4月12日,任某(甲方)与河南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任某提供地皮123.84㎡,土地证号永某用土籍字第002382-1号;河南某公司负责清理附属物,办理准建手续、规划手续等所有费用;河南某公司按任某土地证上面积的3倍给付任某门面房屋,一、二层均视为门面;房屋开发建设的所有费用由河南某公司承担;给付任某的门面房产权证由河南某公司负责办理,费用由任某承担。
2019年7月18日,任某及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张某甲(甲方)与河南某公司永城分公司(乙方)签订《补偿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任某土地证上东西宽10.34米、南北长12米,张某甲土地证上东西宽6.88米、南北长12米,两家合计东西宽17.22米、南北长12米;现规划设计东西宽13.7米、南北长16.8米,南北长超出土地使用证面积的平方数,河南某公司(永城分公司)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该地块上建筑由甲方出资建设,所建商铺房屋建设层数为地面以下一层、地面以上三层,该地块所有房地产权全部属于甲方所有;河南某公司负责给甲方办理产权手续,提供备案所需材料。
2019年7月18日和2019年7月20日,河南某公司和其永城分公司分别出具证明:永城市永兴路北、文化路东某一号楼东侧、南大门西侧一块商住地皮,河南某公司(永城分公司)不再出资建设,由原地皮户或其他买受人自行出资建设,所建商铺房屋地下一层和地面以上一、二、三层所有权全部属于建房出资人所有,房屋建好后如需备案,由河南某公司(永城分公司)负责提供备案所需材料。
2019年7月22日,刘某(乙方)与任某(甲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内容为:任某将位于永兴路北侧、文化路东侧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刘某,东西宽10.34米,南北长16.8米;售价42万元;任某2010年4月12日与河南某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的权利全部转嫁给刘某;刘某今后办理土地及房产手续时,任某必须无条件配合。签订协议后,刘某即将该处建设工程发包给他人建设,并于2020年初建设完成,现建设的三层商铺一直由刘某出租使用。
法院判决:确认位于永城市东城区、西邻张某甲、南邻永兴街东西宽6.82米、南北长16.8米的三层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刘某所有;河南某公司、河南某公司永城分公司、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为刘某办理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和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当企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后,因故不能继续开发,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买受人自行出资建房,那么房屋建成后,所有权就属于实际出资人,企业必须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很多企业可能认为,只要签了协议,土地就归我开发,建好的房子也归我处置。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情况并非如此简单。法院认为,当企业明确表示"不再出资建设,由原地皮户或其他买受人自行出资建设,所建商铺房屋所有权全部属于建房出资人所有"时,这就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对企业来说,有几个关键风险点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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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承诺要谨慎:本案中,河南某公司永城分公司两次出具证明,明确表示"所建商铺房屋所有权全部属于建房出资人所有",这就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企业在出具任何书面证明、承诺时,一定要明确具体内容,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最好由专业法律人士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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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变更要规范:原协议约定企业按土地证面积3倍给付房屋,后来通过《补偿协议》变更为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出资建房,所有权归出资人。企业在变更原协议内容时,一定要签订正式的补充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或不规范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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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要对应:本案中,企业放弃了出资建设的权利,也就失去了对房屋的所有权主张。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中,如果要转让某部分权益,一定要明确相应的责任是否也一并转移,避免出现"权利没了,责任还在"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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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义务不能逃避:即使企业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但如果协议中约定了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就必须履行。本案中,法院明确判决企业要"协助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和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企业在签订协议时,要充分考虑后续可能产生的协助义务,评估自身能否长期履行。
对企业管理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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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承诺必须经法务审核:无论是给政府部门的承诺,还是给合作方的书面文件,涉及权利义务变更的内容,一定要经过专业法律人员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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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协议变更管理制度:任何对原协议的修改或补充,都应当采用规范的补充协议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生效条件和各方责任,避免零散的书面证明造成权利义务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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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档案管理:本案中,法院依据多份协议和证明来认定事实。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协议、补充文件、承诺书都能完整保存,便于日后查询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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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能力评估:在签订协议前,要充分评估自身的履约能力。如果明知可能无法按期开发(如本案中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应及时与合作方协商变更协议,而不是等到问题积累到无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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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出资"与"产权"的关系:在房地产领域,谁出资建房,房屋所有权通常就归谁,这是基本原则。企业在转让建设权时,必须清楚认识到这将导致产权的转移。
这个案例给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敲响了警钟: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任何书面承诺都可能成为未来纠纷的证据。企业应当规范内部管理,谨慎对待每一纸文书,避免因一时疏忽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当项目遇到困难需要调整时,一定要通过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而不是随意出具承诺,否则很可能像本案中的企业一样,既失去了对房屋的控制权,又承担了后续的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