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加盟商员工出事故,总公司为何不承担工伤责任 - 永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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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案号:(2025)豫14行终2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高某与屠某灵系夫妻关系。2024年1月,屠某灵驾驶快递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永城市淮海大道高速口路段与停在路边的货车相撞,造成屠某灵当场死亡。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屠某灵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
2024年2月,高某以屠某灵系永城市快某有限公司快递员、事故发生在屠某灵去公司拉运快递件途中为由申请工伤认定。
2019年5月,案外人韩某与永城市快某有限公司签订《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区域加盟合同书》,合同明确:1.永城市快某有限公司是中通快递在永城市的唯一授权区域代理商;2.韩某加盟永城市快某有限公司,在指定区域从事中通快递服务经营活动;3.甲乙双方各自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一方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其自行独自享有和承担,韩某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永城市快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经营范围为快递服务。韩某经营的快递站点(原为菜鸟驿站,后更名为兔喜生活)经商丘市邮政管理局备案登记,取得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开办者信息一栏中企业法人为永城市快某有限公司。
屠某灵的工作内容为每天两趟到快递物流园分拣、运送韩某经营驿站派送区域内中通品牌的快递。屠某灵的工资由韩某或韩某妻子支付。发生事故时屠某灵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快递车)系韩某所有。高某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交的电动三轮驾驶人卡牌显示"永城市中通快递公司",但系永城市物资流通中心监制,未加盖任何公章。
判决结果:
永城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屠某灵与永城市快某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在上班途中发生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起案件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许多企业忽视的用工风险:加盟模式下,总公司不必然为加盟商员工"买单"。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很清晰——既不是"谁出事谁负责",也不是"挂谁的牌子谁担责",而是要看真实的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条件是否满足。
为什么总公司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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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看实质:法院判断劳动关系主要看三点——
- 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总公司不安排屠某灵工作时间、不进行考勤)
- 是否支付劳动报酬(工资由韩某发放)
- 是否提供劳动条件(快递车由韩某提供)
本案中,所有证据都指向屠某灵是韩某的雇员,与快某公司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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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有硬门槛:
- 上班途中工伤必须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本案屠某灵负主要责任)
- "多个工作场所"的前提是已进入工作状态(凌晨4:50事故发生时,屠某灵尚未到达物流园开始工作)
给企业的三点救命锦囊
第一招:加盟合同别当"形式文件"
很多企业以为签个加盟合同就高枕无忧,但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合同中明确写着"双方为独立主体"。企业必须:
- 在合同中白纸黑字写清:加盟商独立招工、独立支付工资、独立承担用工责任
- 禁止加盟商以总公司名义招聘(如本案中"中通快递公司"的卡牌无公章,反成不利证据)
- 每年审核加盟商用工情况,发现违规立即整改
第二招:管理边界要划"红线"
总公司常陷入两难:管少了怕服务质量,管多了怕被认定劳动关系。正确做法是:
- 可以统一:服务标准、品牌规范、业务培训
- 必须避免:直接给加盟商员工排班、发工资、扣绩效
- 留痕管理:所有指导通过加盟商传达,并保存沟通记录
第三招:风险转移要"早做准备"
别等出事才后悔!建议:
- 要求加盟商必须购买工伤保险(在加盟合同中列为强制条款)
- 为加盟商员工统一投保商业意外险(保费由加盟商承担,总公司统一采购更划算)
- 建立"事故48小时响应机制":出事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避免家属误解
特别提醒连锁经营企业:
2023年人社部等八部门已明确要求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但规范不等于"大包大揽"——
- 如果加盟商完全独立经营(自雇员工、自负盈亏),总公司通常不担责
- 如果总公司实际管理加盟商员工(如统一考勤、直接发工资),则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记住:法律只保护"看得见的管理"。企业既不能当"甩手掌柜"(放任加盟商违规用工),也不能当"全能管家"(过度介入引发劳动关系认定风险)。只有把加盟关系理得清清楚楚,用工风险才能防得严严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