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债务总公司必须兜底-新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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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754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4月30日,向某婷与某甲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向某婷向某甲公司缴纳了10000元质保金和3000元保证金(合计13000元)。收据显示:2023年4月21日收到质保金10000元;2023年5月1日和6月13日分别收到自收银保证金1000元和2000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4月29日,有人通知"明天上午八点之前没有清理的商品我自行处理"。向某婷在庭审中陈述,2023年5月11日某乙购物广场全面开业,经营至2024年1月份超市倒闭,2024年5月1日某丙公司通知其搬离。
法院认定,向某婷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24年5月1日解除,某甲公司未退还13000元保证金。最终判决某甲公司和某丙公司十日内返还向某婷全部保证金。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给企业老板提了个醒:分公司闯的祸,总公司必须"兜底"!很多老板以为成立分公司就像装了个"防火墙",出了问题可以切割责任,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
法院判决依据很简单:某甲公司作为某丙公司的分公司,收了租客13000元保证金却不退,这笔债务先由分公司财产偿还;如果分公司没钱,就得由总公司某丙公司来还。这就是《民法典》规定的"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承担"原则。
对企业来说,以下风险必须重视:
1. "挂名管理"最危险
很多企业让分公司"独立经营",总公司只收管理费不监管。就像本案中,某甲公司收了保证金却不退,某丙公司以为事不关己。结果法院直接判总公司还钱!记住:分公司公章=总公司责任,千万别当"甩手掌柜"。
2. 保证金管理要"三专"
- 专户管理:保证金必须存入独立账户,不能和经营收入混在一起
- 专人负责:指定总公司人员监督保证金收退流程
- 专时退还:合同写明"到期X日内退还",避免拖延成纠纷
3. 分公司倒闭前要"三步走"
当发现分公司经营困难时(如本案超市1月份倒闭):
① 立即接管客户保证金台账
② 提前30天书面通知客户处理方案
③ 优先退还保证金,别等客户起诉
4. 合同里埋"安全阀"
在租赁合同中增加这类条款:
"如因总公司战略调整需提前终止合同,保证金在7日内无条件退还,并额外补偿1个月租金"。看似多付钱,实则避免诉讼成本翻倍。
5. 警惕"微信通知"成证据
本案中,一句"八点前不清商品自行处理"的微信,直接成为合同解除证据。今后分公司所有对外通知,必须经总公司法务审核,重要通知要书面送达并签收回执。
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本意是拓展市场,但若把分公司当"独立王国",最后可能被债务拖垮。建议每季度做次"法律体检":查分公司合同、查资金流向、查客户投诉。毕竟,法律不会因为"我不知道"就免除责任,但会因为"我管到位"而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