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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服务费企业必须付!忽视事实合同风险大 - 新郑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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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37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祥某公司与郑州新威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郑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祥某公司为威龙尚品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保某租赁部曾多次为祥某公司清运并处置建筑垃圾。

2020年9月7日,祥某公司原工作人员慎某通过微信通知荆某清运威龙尚品小区的建筑垃圾,荆某分别于9月7日、10月31日、12月13日清运建筑垃圾共计45车,保某租赁部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12月14日向祥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一份,价税金额合计29250元,因祥某公司未支付该费用,该两份发票被作废,保某租赁部又于2021年4月17日再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两份,价税金额合计仍为29250元,祥某公司仍未支付该费用。

2021年9月22日,祥某公司原工作人员程某通知荆某清运威龙尚品小区的建筑垃圾,荆某分别于9月22日、23日清运建筑垃圾22车,并拍摄有清运建筑垃圾车辆的照片。程某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荆某支付2720元,并于2021年10月2日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告知荆某开具发票的相关事项,要求备注共清运建筑垃圾22车,已付款4车,剩余18车未付款等内容,保某租赁部于2022年10月2日向祥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显示数量为18,价税金额合计12240元,祥某公司仍未支付该费用。

庭审查明:

  1. 保某租赁部提交六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六份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拟证明清运建筑垃圾费用为每车650元。六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的开具时间分别为2019年11月13日、2020年4月3日、4月28日、6月8日、6月29日、8月4日,购买方名称为祥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经营租赁*机械租赁,价税金额除以数量为650元,备注为威龙尚品垃圾清运机械费。祥某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2. 祥某公司提交两张图片及收条一份,拟证明2022年度建筑垃圾清运费为每车50元,保某租赁部主张每车650元、680元过高。收条显示荆某收到威龙尚品三期13#楼垃圾清运及回填相关费用,其中清运共计26车,每车50元。保某租赁部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26车垃圾未进行外运填埋,而是作为回填土直接卸至13#楼。

法院最终判决:祥某公司需向保某租赁部支付41490元及利息(利息以41490元为基数,从起诉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还清日)。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子核心就一句话:企业别以为没签合同、内部流程严就能赖掉服务费!只要活干了、有证据,法院照样判你掏钱。

为什么这么说?原告保某租赁部给祥某公司清运了67车垃圾,但双方从头到尾没签过书面合同。祥某公司喊冤说“公司规定2000元以上必须签合同、领导审批”,还说“价格太高,是员工个人行为”。结果法院根本不买账——为啥?因为保某租赁部拿出了微信记录、发票、付款截图这些“铁证”,证明双方长期合作:45车按老规矩每车650元,22车按新价格每车680元,连祥某公司自己员工都付过部分钱、还指导开票。法院一看,事实清清楚楚:活是给公司干的,钱当然该公司付。内部规定?那是你自家的事,不能拿去坑合作方!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敲响了三记警钟:

  1. 口头约定也是合同,别当“耍赖”借口!
    很多中小企业觉得“小事不用签合同”,但一旦扯皮,口头约定照样算数。就像本案,清运垃圾这种日常服务,只要对方干了活、你用了服务、还有微信或发票作证,法院就认定合同成立。企业千万别心存侥幸,以为没白纸黑字就能赖账。建议: 小额合作也简单写个备忘录,比如微信里发一句“本次服务单价650元/车,确认请回复”,既省事又留痕。

  2. 内部流程挡不住外部责任,别拿“公司规定”当挡箭牌!
    祥某公司辩称“付款要领导审批”,但法院直接点破:这是你内部的事,合作方又不知道!企业常犯的错是把内部制度当“免死金牌”,结果输了官司还赔利息。建议: 对外合作时,主动告知关键流程(比如“付款需3天审批”),并在沟通中留证据。员工离职后,及时通知合作方“此人无权代表公司”,避免“程某2023年签字仍被追责”的坑。

  3. 价格说不清就吃大亏,证据比嘴硬更重要!
    祥某公司喊“每车680元太贵”,可保某租赁部甩出过去6张发票,全是650元/车,连对方员工都按这个价付过钱。企业如果平时不存证据,到法庭上只能干瞪眼。建议:

    • 每次服务后,马上保存聊天记录、照片、发票;
    • 价格变动要书面确认(比如邮件写“本次调价至680元/车,同意请盖章”);
    • 别混用“回填土”和“外运垃圾”这种细节——本案中50元/车的收条被推翻,就因用途不同。

一句话总结:合作不怕小,就怕没留痕。 企业主们记住:法律保护的是“干了活的人”,不是“装不知道的公司”。平时花5分钟存个微信截图,远比事后花10万打官司划算!下次签合同时,多问一句“这证据链全不全”,风险自然少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