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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方未尽全面消防义务需担主责,商户违规用电也需自担损失-新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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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411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某店通过某公司员工苏某、刘某租赁,由某公司管理的位于新郑市某店镇某城农贸蔬菜批发市场的商铺;2024年7月24日23时23分许,位于该商铺发生火灾造成店内干菜货物受损,当日刘某在批发市场内进行夜巡时发现火灾,并分别于23:47:09、23:53:01两次拨打119进行救援并通知某店;新郑市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事故调查后于2024年8月21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23时23分许,起火部位为某店二层西南侧,起火原因:可以排除自燃、雷击、外来火源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不可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某店委托评估公司对其火灾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损失为386540元,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诉讼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结论为:存货损失51537.36元,房屋建筑损失13749.32元,合计65286.68元。另查明:某公司系市场管理方和某店的出租方,苏某系公司股东,刘某系公司员工,刘某、苏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协助苏某管理市场。证人证实市场管理方只给每家商户留一个电表和一个灯开关,其他线路和电器都是商户私自搭设和安装。某公司曾于火灾发生前5天对市场主线路进行过检修。

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某店36076.15元;某店赔偿某公司4555.90元;某店向某公司支付鉴定费3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火灾发生后,市场管理方和商户往往"各执一词",但法院最终认定——市场管理方不能只管"大线路",商户也不能随意"私拉电线",双方都要为自己的失职买单

具体来说,法院认为:某公司虽在火灾前5天检修了主线路,但未配置专业消防人员和设施,疏于对市场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存在过错,需承担70%责任;某店私自走线、违规用电(如安装"热得快"等电热装置),未尽到消防安全义务,也需自担30%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某店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因程序不合法(对方未参与)未被采纳,导致38万多元的损失主张大部分落空。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提示:

1. 市场管理方:别把"检修主线路"当"免死金牌"

2. 商户:别以为"市场管理方会兜底"

3. 双方通用"保命锦囊"

最后划重点:消防安全不是"你管我不管",而是"谁失职谁担责"。市场管理方要管"面"(整体安全),商户要管"点"(自家用电),双方各守其责,才能避免"火灾烧掉利润,官司赔掉本金"的悲剧。特别是夏季用电高峰将至,赶紧自查:您的市场有没有"带病运行"的线路?商户有没有"隐形炸弹"的私拉电线?现在整改,比事后赔偿划算一万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