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方未尽全面消防义务需担主责,商户违规用电也需自担损失-新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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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411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某店通过某公司员工苏某、刘某租赁,由某公司管理的位于新郑市某店镇某城农贸蔬菜批发市场的商铺;2024年7月24日23时23分许,位于该商铺发生火灾造成店内干菜货物受损,当日刘某在批发市场内进行夜巡时发现火灾,并分别于23:47:09、23:53:01两次拨打119进行救援并通知某店;新郑市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事故调查后于2024年8月21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23时23分许,起火部位为某店二层西南侧,起火原因:可以排除自燃、雷击、外来火源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不可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某店委托评估公司对其火灾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损失为386540元,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诉讼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结论为:存货损失51537.36元,房屋建筑损失13749.32元,合计65286.68元。另查明:某公司系市场管理方和某店的出租方,苏某系公司股东,刘某系公司员工,刘某、苏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协助苏某管理市场。证人证实市场管理方只给每家商户留一个电表和一个灯开关,其他线路和电器都是商户私自搭设和安装。某公司曾于火灾发生前5天对市场主线路进行过检修。
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某店36076.15元;某店赔偿某公司4555.90元;某店向某公司支付鉴定费3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火灾发生后,市场管理方和商户往往"各执一词",但法院最终认定——市场管理方不能只管"大线路",商户也不能随意"私拉电线",双方都要为自己的失职买单。
具体来说,法院认为:某公司虽在火灾前5天检修了主线路,但未配置专业消防人员和设施,疏于对市场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存在过错,需承担70%责任;某店私自走线、违规用电(如安装"热得快"等电热装置),未尽到消防安全义务,也需自担30%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某店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因程序不合法(对方未参与)未被采纳,导致38万多元的损失主张大部分落空。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提示:
1. 市场管理方:别把"检修主线路"当"免死金牌"
- 常见误区:"我们检修过主线路,火灾就和我们无关"——本案中某公司正是栽在这个误区上。法院明确指出,管理方不仅要检修主线路,还需:
- 配备专业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烟雾报警器),并定期检查;
- 对商户私自安装的线路进行巡查,发现隐患立即要求整改;
- 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保留巡检记录(本案中某公司因缺乏这些证据吃了亏)。
- 实操建议:
- 每月开展1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排查商户私拉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问题;
- 与商户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时,必须包含消防安全条款,例如:"商户不得私自改装电路,新增电器设备需经管理方书面同意";
- 花小钱买保障:每年花几千元请专业消防机构做2次全面检测,费用远低于火灾赔偿。
2. 商户:别以为"市场管理方会兜底"
- 血泪教训:本案中某店损失近5万元却只能获赔3.6万元,关键原因是——
- 在店内私拉裸露电线、违规安装"热得快";
- 火灾后单方委托评估,导致38万元的损失主张不被认可。
- 避坑指南:
- 用电要规矩:需要新增插座或电器时,必须找持证电工安装并穿线管保护,别图省事直接"飞线";
- 证据要留好:保留进货单据(本案中某店因仅有进货信息无销售记录,评估被质疑);
- 评估要共同:火灾发生后,立即联系管理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千万别自己单干(本案中单方评估直接导致38万损失不被认可)。
3. 双方通用"保命锦囊"
- 员工责任有边界:本案中苏某、刘某作为公司员工,因系履行职务行为,法院判其个人不担责。企业要:
- 明确员工工作职责范围;
- 关键操作(如安全巡检)让员工签字留痕。
- 合同不能"空对空":本案因未签书面租赁合同,导致责任划分困难。务必在合同中写清:
"市场管理方负责主线路检修,商户负责自有线路维护;商户违规用电引发火灾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最后划重点:消防安全不是"你管我不管",而是"谁失职谁担责"。市场管理方要管"面"(整体安全),商户要管"点"(自家用电),双方各守其责,才能避免"火灾烧掉利润,官司赔掉本金"的悲剧。特别是夏季用电高峰将至,赶紧自查:您的市场有没有"带病运行"的线路?商户有没有"隐形炸弹"的私拉电线?现在整改,比事后赔偿划算一万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