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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导致供热合同无法成立-新郑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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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5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4月23日,朱某与新郑市某下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朱某购买新郑市某下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新郑市新区××路××路××号××幢××单元××层××号房,交房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10日达到户内采暖管道到位,运行方式为使用市政管网集中供暖,买受人自行办理供暖手续,供暖时间以市政供暖企业通知为准。新郑市某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将上述商品房交付给朱某。河南某下新郑分公司系正弘新城1号院的物业服务单位,朱某称,新郑某下有限公司系新郑市城市集中供暖单位,但却不与其签订供热合同,提供供热服务。

新郑某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关于2023-2024年采暖季集中供热报装收费的公告》,证明新郑某下有限公司未收到朱某所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设施配套费,不具备为其供暖的相关情况。朱某提交新郑市城市××征收与使用实施方案、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专项治理的公告、2019年18号新郑市常务会议纪要,拟证明50元每平方配套费不合理。

法院认为,朱某欲与新郑某下有限公司签订供热合同,系要约方,但新郑某下有限公司以朱某未缴纳集中供热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由,未向朱某作出签订供热合同的承诺,供热合同未成立。因此,法院驳回了朱某要求新郑某下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供热合同并提供供热服务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要求其他被告协助办理供热手续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合同不是一方说了算,必须双方都同意才能成立。就像找对象结婚,你单方面想结婚不行,对方也得点头同意才行。

具体到本案,朱某想让供热公司给她供热,但供热公司说她没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以不跟她签合同。法院认为,供热合同需要供热公司明确同意才能成立,既然供热公司拒绝签合同,朱某的诉求就不能得到支持。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揭示了三个重要风险点,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费用承担要写清楚,别留模糊空间

新郑市某下实业有限公司在卖房时,合同里只写了"买受人自行办理供暖手续",但没说清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谁交。结果业主觉得应该由开发商交,开发商说合同已经约定业主自己办手续,供热公司又说没收到配套费不能供热,三方扯皮。

企业教训:签合同时,一定要把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写得明明白白。比如可以写成"买受人自行承担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以政府规定为准"。这样既合法合规,又避免日后扯皮。

第二,政策变化要及时跟进,别被新规"坑"了

朱某拿出2021年的新政策说配套费不该收,但法院说她小区是2022年交的房,不适用新政策。因为新政策只管2021年3月1日之后新建的小区。

企业教训:企业要建立政策跟踪机制,特别是房地产、物业这类受政策影响大的行业。可以指定专人定期查阅政府网站,或者订阅政策更新服务。当政策变化时,要及时调整合同模板和经营策略,别让老做法惹上新麻烦。

第三,证据意识要强,别等到打官司才找材料

朱某拿不出证据证明她已经交了配套费,或者说服法院这个费用不该她交。而供热公司有公告证明他们按规定操作,所以法院支持了供热公司。

企业教训:日常经营中要注意保存各类证据:

最后提醒企业老板们:签合同不是走过场,每个条款都可能成为日后纠纷的关键。特别是涉及政府收费、公共事业服务这类事项,一定要搞清楚政策规定,把责任划分清楚写进合同。否则,就像这个案例一样,业主找你要暖气,你却有苦说不出——不是你不讲道理,而是规矩就是规矩,法院只能按规矩判。

记住:合同是生意的"护身符",写清楚才能保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