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签正式合同购房人可解除认购书并获全额退款-林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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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581民初956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24日,陈某与林州某公司签订了《林州恒大悦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了1幢1单元303号楼房。认购书约定:陈某先支付10000元定金,2018年12月25日前再付28288元(不含定金)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续分四期付清剩余房款(2019年6月23日前付153153元,2019年12月23日前付191441元等)。陈某按约定于2018年12月24日支付了38288元(含定金),但林州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9年6月23日,陈某又支付153153元,公司仍不签正式合同。此时,陈某发现项目工程进展异常,销售经理已离职且推脱不管,便停止支付后续房款。此前公司曾口头承诺“无理由退房”,但后来该房屋被转卖给他人并办理了房产证,陈某多次要求退款未果,遂起诉要求解除认购书并返还已付的191441元。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林州恒大悦府商品房认购书》,林州某公司需在10日内向陈某返还购房款191441元。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开发商若未按约定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导致购房目的落空,购房人有权解除认购书并要求全额退款,企业将面临“钱房两失”的被动局面。
本案看似是购房人“维权成功”,实则暴露了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在签约管理中的致命漏洞:口头承诺不落地、合同履行不闭环、项目风险不预警。很多企业以为“先收钱再补合同”是行业惯例,却忽略了法律对“诚实信用”的硬性要求。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在于——林州某公司既未签订正式合同,又将房屋另售他人,直接让购房合同失去履行基础。此时,即使企业辩称“资金紧张”或“流程延迟”,也难逃违约责任。
对企业而言,这类风险完全可以避免。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案,给企业送上三条“接地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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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必须白纸黑字”
案中林州某公司承诺“无理由退房”,但未写入合同,结果成了一句空话。企业销售时,所有优惠、退房条款务必写进书面协议(哪怕是补充条款),并让客户签字确认。口头说“没问题”,不如合同写“可退”。否则一旦纠纷,法院只认“纸面证据”,企业哭诉也无效。 -
“收钱之后24小时内必须签合同”
认购书本质是“定金合同”,核心目的是锁定交易、推进正式签约。本案中,企业收了两笔款却拖了半年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于主动制造违约点。建议企业:设定内部硬性规则——客户付完首期款后,24小时内完成正式合同签署;若因证件不全等客观原因延迟,必须书面告知客户并获其签字认可。拖延=埋雷,早签合同早安心。 -
“工地停工、销售离职=红色警报”
陈某发现工程异常、销售经理离职后就停止付款,这是普通人也能察觉的风险信号。企业要建立“项目健康度自查机制”:每月检查工程进度、销售团队稳定性;一旦出现停工、人员大规模离职,立即主动联系客户说明情况并协商方案(如延期或退款)。别等客户上门才“找借口”,主动沟通才能避免矛盾升级。
最后划重点: 买房是老百姓的头等大事,企业别把“行业潜规则”当护身符。法律只保护“说到做到”的生意人——你守约,客户就安心;你违约,法院就让你退钱。从今天起,把每份合同当“军令状”,签之前多问一句:“这事我能100%做到吗?” 做不到?宁可不收钱,也别收“风险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