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致合同无法履行,开发商与转卖人须共同担责-济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6民终33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邢某强与陆某艳系夫妻关系。某甲公司将案涉房屋折抵其欠付薛某祥外墙保温工程款574857元。后薛某祥将案涉房屋卖于邢某强与陆某艳,邢某强与陆某艳与某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邢某强与陆某艳购买xx第x幢x单元x层x户房屋。该商品房总金额574857元,双方约定买受人一次性付款,于签订本合同前付清,该套房屋总房款574857元。并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xx年x月x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20xx年x月x日,某甲公司向邢某强出具今收到邢某强、陆某艳维修基金18246元、房款x西x楼x户574857元、有线电视开口费360元。20xx年x月x日,薛某祥向邢某强出具收到条载明"今收到邢某强交来房款(贰拾壹万伍仟元整)(215000.00)"20xx年x月x日,薛某祥向邢某强出具收到条载明"今收到xx湾x#楼x单元x楼x户房款(壹万元整)(10000.00)"20xx年x月x日,某甲公司、薛某祥、张某才签订《协议书》约定:"xx湾x#楼x单元x楼x户经济源市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同意,x#楼x单元x楼x户售于邢某强、陆某艳,如有财产经济纠纷,由济源市某甲置业有限公司负全部责任。担保人:薛某祥张某才下方加盖某甲公司印章。"现案涉房产未交付给邢某强。
另,陆某艳出具《申请书》同意邢某强全权代表其向某甲公司和薛某祥、张某才主张权利,并愿意承担邢某强一人参加诉讼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20xx年x月x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房产服务中心出具《济源示范区房产服务中心关于xx楼盘信息查询的结果》显示,《标准版交易权属管理系统》显示:x号楼x单元x层x户,期房登记备案,买受人:党某涛,身份证号码:41088119xx****,建筑面积:141.94平方米,预售合同编号:JYYSO001408x,完成预售登记备案:20xx年x月x日。电子备案资料信息显示:x号楼x单元x层x户,期房登记备案,买受人:党某涛,身份证号码:41088119xx****,建筑面积:141.94平方米,合同编号:FG1305042x,备案时间为20xx年x月x日。
法院判决:解除邢某强和某甲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薛某祥和某甲公司共同返还邢某强225000元及利息;张某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起案件看似是个简单的买房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隐形炸弹"。想象一下:开发商把房子先"卖"给A,又转手"卖"给B,中间还绕了个工程款抵账的环节,结果两头都"炸"了——开发商要赔钱,连原本收工程款的包工头薛某祥也得一起赔!为什么看似无辜的中间人也要担责?关键问题就出在"一房二卖"上。
房屋备案不是摆设,而是"产权红灯"
法院查明,早在邢某强买房前,这套房子已经在房产中心备案给了案外人党某涛(相当于在房管局挂了"已售"标识)。但某甲公司仍把它抵给薛某祥,薛某祥又转卖给邢某强。就像超市把同一件商品同时卖给两个顾客,当第二个顾客付款后,发现商品已被第一个顾客提走,超市自然要退钱。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薛某祥作为中间人,收了22.5万元房款却没完成"交货",法院认为他实际参与了交易链条,不能以"我只是中间人"为由脱责。
企业风险警示与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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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自查"产权清单"
开发商在销售房屋(尤其是抵账房)前,必须持房产证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状态。本案中,若某甲公司在抵账前查询备案状态,就能避免"一房二卖"。建议企业建立"销售前必查"制度,把房管局查询截图作为销售必备附件。 -
中间人别碰"问题房源"
薛某祥作为工程承包方,收了开发商的抵账房后转卖,却未核实房屋是否"干净"。很多企业用资产抵债时,以为拿到合同就算完成交易,实则大错!正确做法:- 要求开发商提供房管局出具的"无备案、无抵押"证明
- 自己再跑一趟房管局复核(现在很多城市支持线上查询)
- 在转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开发商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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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签字要三思
张某才在《协议书》上签了"担保人",结果要承担连带责任。很多企业负责人碍于情面随意担保,却不知"连带责任"意味着债主可以直接找你赔钱。切记:- 担保前查清主债务真实性(本案中房子根本无法交付)
- 协议中写明"一般保证"(需先执行债务人财产)而非"连带保证"
- 单独签订担保合同,避免在交易文件中直接签字
给企业的特别提醒
本案中,某甲公司辩称"备案只是行政管理,不影响交房",但法院明确指出:备案具有公示效力,开发商隐瞒备案情况出售房屋,构成根本违约。这警示企业:政府备案不是"走过场",而是法律认可的权利状态标识。就像网购时显示"已售罄"的商品,你不可能再下单成功,房屋备案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提醒:企业用房屋抵债时,务必在抵债协议中加入"产权瑕疵赔付条款",比如"如房屋存在第三方权利,开发商需双倍返还抵账款"。这样既能保护自己,也能倒逼开发商规范操作。毕竟,法律不会因为"我不知道"而免除责任,但会因为"我已尽到审查义务"而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