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对外交易不明确身份需自担货款责任-济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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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1048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间向原告济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37份《现金借据》,总金额为878182元,该现金借据后附相应的《出库单》,借据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单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等内容。原告称扣除李某某退库款81683元、李某某付给张某某的款项106000元、扣除银行利息19222.75元、处理质量问题59084元、李某某之前的工资13000元、李某某退货70800元后,剩余未付款项为528392.25元。
2010年3月,原告出具《通知》,内容为:"河南省某设备有限公司,从2010年3月起,贵公司所欠我公司货款柒万肆仟柒佰捌拾壹元陆角陆分(¥74781.66元)由我公司业务员李某某负责贵公司欠款回收及供货业务。特此通知"。2012年12月15日,河南省某设备有限公司向客户发送《通知函》,在该《通知函》所附的《应付账款表》中备注"济源454435.6元"。2013年3月10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四十日内,向河南省某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2013年4月18日,原告出具《委托书》,内容为:"我公司现委托李某某同志全权代理河南省某设备有限公司,讨回所欠我公司货款申报。"庭审中,原告称其与河南省某设备有限公司未发生业务关系。
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称被告在其刚改制时在其处工作两个月,双方未办理入职和离职手续。被告李某某称其长期在原告处做业务员。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73956.6元。案件受理费4542元,原告负担3906.3元,被告李某某负担635.7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核心提示
这个案件看似只是"业务员欠公司货款"的普通纠纷,实际上暴露了企业在业务员管理制度上的重大漏洞,导致公司本应收回的52万多元货款,最终只拿回7万多元。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用大白话告诉您:业务员身份不明确,企业损失找谁赔?
核心问题:业务员到底是"自己人"还是"外人"?
在本案中,李某某作为业务员,向公司出具了37份欠条,但后来却辩称"我只是代表公司干活,这些欠条是按公司惯例写的,不是我个人欠钱"。法院为什么没采纳这个说法?关键就在于:李某某没能证明这些交易是代表公司进行的职务行为。
通俗地说,就像你让邻居帮你收快递,结果快递丢了,你说"我是帮你收的",但拿不出证据,法院就会认为这是你自己的行为,得你自己负责。
企业常见"糊涂账"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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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变"欠条"的陷阱
业务员向公司打"现金借据",听起来像是借款,但实际是拿货的凭证。公司认为这是业务员个人欠款,业务员却说是职务行为。本案中,由于没有明确约定性质,法院认定为业务员个人责任,但只支持了部分金额。 -
客户破产时的"双重收割"
河南省某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时,公司已经申报了45万多元债权,却还向业务员李某某索要这部分钱,属于"一鱼两吃"。法院果断扣除这部分,企业白白损失了大笔货款。 -
业务员身份"说不清"
公司一会儿说李某某只工作了两个月,一会儿李某某说自己长期工作,连基本的劳动关系都理不清。这种管理混乱,让企业在法庭上"自相矛盾",严重削弱了主张的可信度。
企业实操防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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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业务员"亮明身份"
业务员对外交易时,必须明确告知客户:"我是XX公司业务员",并在合同、送货单等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或注明"代表XX公司"。避免业务员以个人名义打欠条,如确需内部结算,应签订《内部业务承包协议》,明确约定"业务员收到客户货款后X日内必须上交公司"。 -
建立"三清楚"账目制度
- 清楚业务员权限:明确哪些交易需公司直接签约,哪些可由业务员代为处理
- 清楚货款流向:要求业务员每周提交客户付款凭证,大额货款必须直接进公司账户
- 清楚对账周期:每月与业务员核对一次账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十年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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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出事时快速反应
如遇客户破产、跑路等情况,立即做两件事:- 由公司直接向客户申报债权(如本案中公司已做的)
- 同步通知业务员停止继续交易,保留追责权利
切忌既向客户要钱,又向业务员"双重复讨",否则法院会像本案一样扣除重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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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交接"不留尾巴"
业务员离职时,必须完成三项交接:- 书面确认负责客户的欠款明细
- 移交所有客户签约文件和付款凭证
- 签署《离职债务确认书》,明确哪些是个人责任,哪些是公司责任
本案中因公司改制未规范交接,导致十年后还扯皮。
一句话总结风险防范
业务员不是"背锅侠",公司更不是"甩手掌柜"。对外亮明公司身份,对内理清责任边界,定期核对明白账,货款安全有保障。企业若像本案一样"糊涂管理",不仅拿不回货款,还可能倒贴诉讼费——本案中公司光诉讼费就多承担了3900多元,追回的货款连成本都不够!
(注:根据司法实践,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本案中部分主张因超过时效未获支持,企业应特别注意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