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误工期超24个月需证明因果关系-济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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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96民终25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4月27日19时40分许,李某驾驶豫U672**号牌轿车与贾某霞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贾某霞受伤,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贾某霞不负事故责任。当天贾某霞被送到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左背部、左足、右小腿软组织损伤。在该院实际住院2天,于4月29日出院,病历出院情况一栏记录:伤处疼痛略消失,仍有头晕,出院医嘱:注意休息,不适随诊。
贾某霞2014年4月29日在某医院出院后,先后在多家医院进行门诊诊断治疗,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门诊部2015年4月20日、5月16日出具诊断证明:双小腿软组织损伤,双踝创伤性关节炎等;2014年5月11日河南某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诊断:双小腿外伤后肿胀。2015年6月10日河南某正骨医院运动医学科出具诊断证明:诊断为双侧小腿外伤后肿胀、双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期间贾某霞先后到某医院、沁阳市某医院、某中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一直未进行住院治疗。
2015年11月6日,贾某霞将李某、某财险济源支公司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济民一初字第5180号。2017年4月24日,该院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5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财险济源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贾某霞65092.24元,驳回贾某霞其他请求。某财险济源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豫96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0月26日,贾某霞与周某某在沁阳市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均未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处理,各自走开。2021年3月9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对贾某霞诉周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受理,案号(2021)豫0882民初908号,判决周某某赔偿贾某霞1615.23元。贾某霞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6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8民终1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赔偿贾某霞2106.17元。
2022年1月13日,贾某霞与顾某在沁阳市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2年7月26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贾某霞与顾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案号(2022)豫0882诉前调确222号,达成调解协议,顾某支付贾某霞医疗费、误工费等3000元。
2016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间,贾某霞到某中医院、沁阳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某正骨医院、解放军某医院就诊,支出医疗费4346.1元,其中包含贾某霞在(2021)豫0882民初908号案件、(2021)豫08民终1971号案件中已经主张且经法院认定的医疗费2933.8元。另2017年10月12日的CT影像检查报告单显示腰椎间盘突出症等,当天的医疗费为202元。
本案诉讼前,贾某霞申请对其因交通事故后续治疗不能正常工作生产合理的误工天数进行鉴定,后续治疗指2017年8月到2022年12月期间康复治疗。李某申请对贾某霞的现有伤情与2014年4月27日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先后选定四家鉴定机构,均因鉴定要求超出该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而退案。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李某赔付贾某霞1210.3元;某财险济源支公司赔付贾某霞300元;驳回贾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起案件看似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实则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事故赔偿不是"一赔了之",后续可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对企业车辆管理、保险理赔和事故处理流程,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
核心风险点一:误工期不是无限制延长,24个月是法律红线
很多人以为,只要受伤后一直不舒服,就可以一直要求赔偿误工费。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误工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贾某霞在2017年的诉讼中已经获得了24个月的误工费赔偿,但7年后又要求再赔2年,因为无法证明后续治疗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没有支持。
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什么?当企业处理员工工伤或交通事故时:
- 不要轻易承诺"长期赔偿",必须明确赔偿期限
- 在签订赔偿协议时,要写清楚"本次赔偿包括截至某日期的所有损失"
- 如果伤情确实可能长期影响工作,应通过专业鉴定确定合理期限,而不是随意答应
核心风险点二:医疗费索赔必须"专款专用",不能重复报销
贾某霞的医疗费票据总额4346.1元,但法院只支持了1210.3元,为什么?因为其中2933.8元已经在另一起交通事故中获赔,还有202元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与本次事故无关)的费用。
这给企业的启示非常直接:
- 建立完善的事故档案管理系统,详细记录每次事故的赔偿项目和金额
- 对于涉及多次事故的员工,要特别注意区分不同事故造成的损害
- 在审核医疗费用时,要严格核对诊断证明和治疗项目是否与事故直接相关
- 保险理赔时,保留所有凭证,防止重复索赔
核心风险点三:因果关系证明是关键,没有证据等于没有损失
本案中,贾某霞多次申请鉴定,但四家鉴定机构都因"超出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而退案,导致她无法证明2017年后的治疗与2014年事故的关联性,最终败诉。
对企业而言,这提醒我们:
- 处理事故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目击证人)
- 对可能造成长期影响的事故,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情评估
- 建立标准化的事故处理流程,避免因处理不当导致后续风险扩大
- 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沟通,确保理赔材料完整规范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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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事故处理三步法":事故发生后,立即做三件事——保护现场、救助伤者、收集证据。不要因为"小事"而疏忽,小疏忽可能带来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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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要"白纸黑字":无论是员工工伤还是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必须明确写清:"本次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双方再无其他争议"。避免使用"后续治疗另行协商"等模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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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不是终点,而是起点:足额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是基础,但更重要的是规范处理流程。建议企业定期组织驾驶员培训,学习事故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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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了结"原则:对于可以明确损失范围的事故,尽量在初次处理时一次性解决,避免"秋后算账"。但要注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伤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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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事故档案库:将每次事故的处理过程、赔偿凭证、协议文本等完整归档,保存至少10年。本案中,正是因为有7年前的诉讼记录,保险公司才能有效反驳重复索赔。
最后提醒:法律不是"谁闹谁有理",而是"谁有证据谁胜诉"。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当然要承担应尽的责任,但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处理事故时,既要体现人文关怀,也要坚守法律底线,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也才能避免企业陷入无休止的纠纷漩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