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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时发包方不及时确认损失大,企业需主动把关 - 济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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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29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原告河南某建公司与被告济源某集团签订《基坑支护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某二期(某佳园A地块)地下车库基坑支护工程,工程地点在某佳园A区院内,工程内容为基坑支护(不含降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按招标控制价下浮20%,暂定176万元,付款方式为每段工程完成合格后付30万元,土方回填完毕后付至合同价97%,剩余款项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清。施工结束后,工程于2023年9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内容包括喷浆挂网、锚杆等工程量。原告委托某工程顾问公司出具《竣工结算书》,显示结算价为335万余元。截至起诉时,被告已支付160万元工程款。被告不认可该结算书,但申请法院鉴定后又放弃鉴定。
法院判决:被告济源某集团需在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某建公司工程款108万余元及利息(利息从2025年1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三、核心观点:企业不主动核对结算,可能“哑巴吃黄连”
这个案子看似是“欠钱不还”,实则暴露了一个常见却容易被忽视的风险: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就是甲方)如果对结算账单“不表态、不行动”,可能被迫多付钱

一句话提醒:工程赚钱靠细节,结算环节别“佛系”。企业老板要盯紧三点——及时核对、书面留证、该花钱时别犹豫。否则,一个疏忽可能让利润变欠款,到头来还得倒贴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