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期延误需及时留证否则违约责任难推卸-济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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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9001民初1315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25日,某乙公司与大沟河公司签订《济源市坡头镇集中供水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期18个月。2023年4月6日,某乙公司将东部片区中清涧村及一分干管、二分干管、连地村及毛岭村管网工程施工承包给某甲公司,约定工期7个月,暂定开竣工日期为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某乙公司通知为准。合同约定:因某甲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雨雪天气及因某乙公司原因不能施工,工期可顺延,但需以某乙公司的书面签证为准。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开始施工。2023年6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进一步明确了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某乙公司认为某甲公司拖延施工,导致工期严重滞后。某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644000元(按延误644天计算)。
某甲公司辩称:工期延误是因某乙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管材导致施工材料短缺;某乙公司未能妥善协调施工现场秩序,拖欠村民赔偿款引发村民阻工;以及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某甲公司认为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某乙公司提供大沟河公司对其下发的四份罚款通知,累计罚款38.5万元。2025年3月27日,某乙公司向大沟河公司转账38.5万元用于缴纳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公司主张工期延误系某乙公司原因造成,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合同约定工期顺延需以某乙公司的书面签证为准,而某甲公司未能提供该签证。关于违约金数额,法院认为某乙公司主张的644000元过高,结合实际情况酌定为16万元。
法院判决:济源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乙公司16万元;反诉费10240元,由双方各负担5120元。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给我们最直接的警示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工期延误后若不能及时留存有效证据,即使实际情况并非你方责任,也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某甲公司会败诉?关键原因有三点:
第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施工纠纷中至关重要。 某甲公司说"某乙公司没给管材导致停工"、"村民阻工是某乙公司没给赔偿款",但拿不出合同约定的书面签证或其他有力证据。就像你跟朋友借钱,他说"我明天还",结果拖了半年,你拿不出借条或聊天记录,法院也很难帮你讨回钱。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顺延需以某乙公司的书面签证为准",但某甲公司施工期间没有及时要求对方签字确认,事后再说就很难被采信。
第二,违约金不是"吓唬人",但过高也可申请调整。 合同约定"每延误一天罚1000元",累计64万多,但法院最终只支持16万,因为法院要看实际损失。这提醒企业:签合同时别觉得"违约金写高点能约束对方",真打官司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调整。对企业来说,既要合理约定违约金,也要注意保存能证明自己实际损失的证据(如业主对你的罚款通知、额外增加的成本单据等)。
第三,分包工程中的"连坐风险"不可忽视。 某乙公司作为总包方被业主罚款38.5万,但它不能直接把这38.5万全算在某甲公司头上,因为工程还分包给了其他单位。就像一个班级的小组作业,组长被老师批评,不能把全组的错都算在某一个同学身上。总包企业要管好分包,分包企业也要搞清楚自己负责的具体范围,避免"背黑锅"。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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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日志不是形式,是"保命符"
每天记录:天气情况、到场工人数量、材料进场情况、是否有人阻工、监理或甲方口头指令等。要求现场负责人和监理签字确认,哪怕只是微信确认也要截图保存。别等到打官司才想起"当时确实停工了",但拿不出证据。 -
"顺延工期"必须走流程
合同里写了"以书面签证为准",就一定要拿到盖章的顺延通知。如果甲方拖着不签,至少要发正式工作联系单(用EMS邮寄并保留寄送凭证),写明"因XX原因申请顺延工期X天,请于X日内确认,逾期视为同意"。很多企业吃过大亏——口头说"知道了",结果事后不认账。 -
违约金条款要"量身定制"
别直接抄模板写"每天罚1000元"。建议:- 总包方对业主: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3%(参考本案业主对总包的约定)
- 总包方对分包方:违约金应与分包部分价值匹配,最好明确计算方式(例如"按分包合同金额的日万分之五")
- 同时约定:"违约方造成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守约方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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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要划清责任边界
如果总包把工程拆成几块分包,务必在合同中明确:- 各分包单位的具体施工范围(精确到图纸编号)
- 工期计算方式(是整体工期还是各自节点)
- 业主对总包的罚款如何分摊(例如"按分包合同金额比例承担")
这样万一出问题,能快速锁定责任方,避免像本案中某乙公司那样"有苦说不出"。
最后提醒:建设工程纠纷中,90%的胜负其实在施工过程中就决定了,不是在法庭上。企业法务或项目负责人要养成"边干活边留痕"的习惯——今天的施工日志、签证单、往来函件,就是明天打官司的"弹药库"。别等到对方告你了,才想起翻箱倒柜找证据,那时往往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