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和垫付费用未书面确认企业将承担败诉风险-巩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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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1民初1050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丁某借用巩义市某某公司的资质承建巩义市某厂经济适用房1#至4#楼建设项目,并签订三份《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共计9,740,794元,该款项双方均确认已支付完毕。
2016年11月1日,巩义市某厂与巩义市某某公司电瓷厂项目部(丁某)签订《电瓷厂经济适用房1#-4#楼房顶加盖小瓦协议》,约定加盖小瓦投资14万,巩义市某厂承担8万,丁某承担6万。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载明电瓷厂经济适用房1#-4#楼2014年底已全部入住,对剩余工程款支付达成该协议,该协议约定1.电瓷厂工程共分三大块,主体工程、室外工程、丁某前期替巩义市某厂垫付的手续费用(设计费、地质勘察费、古墓开挖、静载实验等);2.电瓷厂经适房1-4号楼治漏工程完成后(房顶铺设小瓦)开始进行决算;3.决算中需要合法的中介机构介入,则启用双方认可的中间机构;4.决算数字确定后甲方应在春节前及时将款项拨付给乙方,按合同约定执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5.决算结束后丁某的票据要完善,保修期不到的仍负有保修责任,巩义市某厂按规定将款项拨付完毕后,丁某将所需资料交于巩义市某厂。该协议巩义市某厂在甲方处加盖印章由李路海、白由武、刘晓东签字,丁某在乙方处签字。
同时查明:2014年5月14日,中共巩义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发文任命刘晓东任巩义市某厂党支部副书记、厂长。
2018年10月15日,巩义市某厂通知丁某移交案涉项目资料,通知中明确对于经济适用房遗留问题,如前期工程未认可(前期办理手续费用等)、无手续(室外追加工程等),由丁某查找有关证据,或联系建房期间的电瓷厂领导和科工信委领导,出具证明材料或承诺,之后电瓷厂将证明材料或承诺提交市科工信委研究后作出决定,对于前期已付工程款,未办理入账手续的(未开正式发票)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2018年10月24日丁某将案涉项目技术和竣工资料移交,巩义市某厂接收人员签字接收。
2019年1月25日,李同伟(巩义市某厂前厂长)签字确认丁某垫资237,594元的情况说明中载明“因厂里资金困难,电瓷厂通过与丁某协商,由丁某先行垫付前期办理承建手续的多项费用,待楼房交付使用后由电瓷厂统一结算支付”。附表载明具体项目23项(1、方案评审费:26,000元,2、地基勘察费:24,000元,3、图纸设计费:56,439元,4、图纸审查费:12,400元,5、垃圾处理费:20,000元,6、考古钻探费:17,916元,7、苗木设计费:3,000元,8、红线定位:7,000元,9、文物发掘费:22,239元,10、地基检测费2#3#:10,000元,11、地基检测费1#:5,000元,12、单体坐标放线:7,000元,13、消防处罚:5,000元,14、检测费:10,000元,15、检测费:2,000元,16、检测费:2,600元,17、检测费:1,000元,18、检测费:1,000元,19、检测费:500元,20、存款证明:300元,21、评标费:700元,22、评标费:1,500元,23.过桥资金:2,000元),并提供对应票据。票据显示第17项检测费实为10,000元,垫资费用总计变更为246,594元。
2019年1月26日,巩义市某厂1-4#楼决算汇总合计除三份《施工合同》外的工程款为835,109.57元(1-4#楼室外工程458,161.09元;办公室院内、围墙、大门处排水沟等28,040.08元;1-4#楼决算单一63,018.44元;1-4#楼决算单二270,426.73元;4#楼增加工程量8,042.21元;签证单决算5,671.02元;1-4#楼施工期间借出材料1,750元),李同伟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名,巩义市东方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王留合签字并写明情况属实。
对于室外工程,丁某确认收到巩义市某厂600,576元。巩义市某厂称付款10,350,370元,除施工合同款另支付609,576元。双方间的差额为9,000元,巩义市某厂9,000元取款证明单中领款人为杨高峰,其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杨高峰具有代丁某领款权限。
另查明:巩义市某某公司已向原告开具发票7,616,674元。
法院判决结果:
- 巩义市某厂需向丁某支付工程款392,555.82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28日起算);
- 驳回丁某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巩义市某厂要求补交竣工资料、按13%税率扣税等反诉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小钱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工程管理中的致命漏洞:口头约定、凭证缺失、签字混乱。企业若不重视,轻则损失几十万,重则承担连带责任。以下是血泪教训总结:
1. 工程变更必须“白纸黑字”,否则法院不认账
本案中,丁某能拿回83万增加工程款,关键在于2019年有前厂长李同伟和监理公司签字的《决算汇总》。但巩义市某厂主张多付了9000元工程款,却只有一张杨高峰的领款单,因无法证明“杨高峰是谁的人”,法院直接不认!
企业怎么办:
- 任何工程变更、增项、垫资,必须签书面协议,写清“谁负责、做什么、多少钱、何时付”。
- 付款时别只看“名字像”,务必核对领款人身份(比如要求提供委托书),并让对方打收条。
- 参考本案教训:某厂通知里写“找领导开证明”,丁某真去找前厂长签字了,这才保住证据。
2. 垫付费用=埋雷,没发票和签字等于白垫
丁某垫付24万设计费、勘察费等,法院为啥全支持?因为他不仅保留了23张票据,还让前厂长在情况说明上签字确认“厂里资金困难,垫付后要还”。反观某厂主张“垫付费用无凭证”,法院直接驳回。
企业怎么办:
- 员工或合作方垫钱时,必须同步签《垫付确认书》,写明用途、金额、报销时间,并附发票复印件。
- 别信“白条子”!像本案中“消防处罚5000元”,如果只有手写条没发票,法院肯定不认。
- 特别提醒:涉及政府费用(如考古钻探、文物发掘),务必留好缴费凭证和行政单位盖章文件。
3. 开票和扣税别乱来,政策理解错损失更大
巩义市某厂要求按13%税率从工程款里扣税,结果法院只认3.24%。为啥?因为工程是2016年前的老项目,国家规定可按3%简易计税。企业自己搞错政策,多扣的8万多全得吐出来!
企业怎么办:
- 付款前查清税务政策: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一般按3%扣税,新项目按9%,别套错公式。
- 协议里写清楚“税率以国家规定为准”,避免像本案某厂主张“13%”闹笑话(建筑行业根本没13%税率)。
- 如果对方是个人开不了发票,提前约定“税款由谁承担”,别等到打官司扯皮。
4. 竣工资料移交必须“留痕”,否则反诉都白搭
某厂反诉要求丁某补交竣工资料,结果丁某甩出2018年10月24日的移交签收单——接收人白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全签字了,反诉直接被驳回!
企业怎么办:
- 接收任何文件、资料,必须让对方写移交清单,双方签字+日期+联系方式,拍照存档。
- 别让“口头移交”埋祸根:本案中某厂2018年10月发通知让交资料,丁某10天内就交了,某厂却拖到打官司才说“没收到”,证据面前毫无胜算。
最后提醒:工程纠纷90%败在细节。本案某厂输就输在“觉得小事不用留证据”,结果小瓦协议没写清条件、9000元付款无授权、扣税政策乱猜……企业要学丁某的“证据意识”:
✅ 任何承诺必书面
✅ 每笔钱留凭证
✅ 关键签字找有权人
别等对方不认账才后悔——法律只保护“较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