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违约将面临全额还款及抵押物被拍卖风险-宜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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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84民初20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1月16日,湖北某里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里福公司")股东闵某、曾某两人给湖北宜城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城某商银行")出具《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自愿为本公司在贵行申请贷款8000000元(具体金额以贵行审批为准)承担个人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及贵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处置费用,担保期限含贷款期限及贷款到期后两年内。2016年1月25日,某里福公司与宜城某商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8000000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首次执行年利率7.28%、罚息利率在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20日。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用某里福公司房地产在8000000元最高余额内作抵押。2016年1月28日,某里福公司用宜城市房权房权证雷河字第**、××13号房屋所有权证、宜城国用(2014)第02436号、024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了抵押登记,宜城某商银行取得房他证雷河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宜城他项(2016)第0051号土地他项权证。2016年1月29日,宜城某商银行给某里福公司发放贷款8000000元,约定年利率7.28%、到期日2017年1月29日、还款周期每月。借款到期后,某里福公司与宜城某商银行对借款本金每年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直到2021年1月29日,双方约定对尚欠借款本金7999500元从2021年1月25日展期至2024年1月25日,某里福公司在展期期间仍对借款提供担保,闵某、曾某也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诺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宜城某商银行有权要求闵某、曾某先承担保证责任。展期后,某里福公司未按期还款,截至2021年5月19日,尚欠借款本金79715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1980729.23元未偿还。
法院判决结果:某里福公司需偿还宜城某商银行借款本金79715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闵某、曾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拍卖变卖某里福公司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在800万元限额内偿还债务。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企业借款最常见的"坑":签了借款合同却不按时还,结果不仅公司要还全部欠款,连股东的个人财产也可能被追偿,抵押的房子土地还会被拍卖。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看到太多类似案例,今天就用大白话告诉您如何避免这些风险。
第一,别让"担保"变成"背锅"
闵某、曾某作为股东,以为只是帮公司走个流程签个担保,没想到公司还不上钱时,银行直接找他们个人要钱。很多老板不知道:签了"连带责任担保",等于用自己的全部身家为公司债务作保。建议:股东尽量不要为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如果必须担保,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仅在公司资产不足时才承担担保责任",给自己留条后路。
第二,"展期"不是免死金牌
某里福公司以为签了展期协议就能高枕无忧,结果展期后没按时还,银行立刻要求全部欠款提前到期。现实中,很多企业把展期当成"缓刑",继续拖延还款,殊不知展期协议里通常藏着"再次违约就全额收回"的条款。建议:拿到展期协议后,必须重新制定严格的还款计划;最好请律师审核协议,特别注意"加速到期条款"。
第三,抵押物不是"摆设"
某里福公司用厂房土地做了抵押,以为只是走形式,结果真的被法院拍卖。银行放贷时要求的抵押,就像给借款上了"保险",一旦违约就会启动。建议:抵押前先评估资产价值,确保不会"一押就亏";如果经营困难,主动和银行协商处置方案,比等法院强制执行更划算。
第四,"不露面"等于"认输"
被告三家公司和个人收到法院传票后都不出庭,结果法院直接按银行说的判了。很多企业以为"不回应就没事",实际上法律上这叫"默认承认对方主张"。建议:收到法院文书必须重视,即使没钱还也要出庭说明情况;可以申请分期还款或债务重组,总比败诉后被强制执行好。
最后提醒各位老板:借款前算好账,确保每月还款额不超过企业现金流的30%;签合同时逐条读,特别是小字部分;还款遇到困难要主动沟通,银行通常愿意和积极解决问题的客户合作。记住,诚信经营是根本,但法律风险防范才是企业长青的保险杠。如需专业帮助,建议提前咨询企业法律顾问,别等官司上门才后悔。